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执罚字〔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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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执罚字〔2023〕6号)

2024-07-02 设备制造

  南宁市琅关商贸有限公司仙葫加油站(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2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使用空气质量便携式监测仪巡查时发现蓉茉大道周边空气质量异常,随即对你单位做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对外营业,设置有汽油加油枪6把,柴油加油枪2把,配套建设有油气回收系统。经委托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的油气回收装置进行仔细的检测,检测根据结果得出该加油站1#、2#、4#、5#、6#、8#加油枪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测量值分别为:0.00、0.02、0.02、0.02、0.01、0.00,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5.3“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不小于 1.0 和小于等于 1.2 范围内”的规定。你单位构成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

  (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11月4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做检查的现场情况);

  (二)《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1月4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全方位检查的现场情况);

  (三)《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3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1月4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做检查情况及监测情况);

  (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2年11月4日提取,证明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事实);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你单位2022年11月4日提供,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六)授权委托书1份(你单位2022年12月19日提供,证明你单位委托代理人代理资格);

  (七)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单位委托代理人2022年11月4日提供,证明你单位负责人身份);

  (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单位委托代理人2022年11月4日提供,证明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身份);

  (九)《检验测试报告》(BNN2022070185-74-1-G1)1份(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2022年11月14日出具,证明南宁市琅关商贸有限公司仙葫加油站加油枪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不达标);

  (十)《南宁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2022年11月23日提取,证明我局将检测报告依法送达你单位);

  (十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南环执改决字〔2022〕383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2022年11月22日、23日提取,证明我局针对你单位存在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下发责令改正并依法送达);

  (十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你单位2022年11月4日提供,证明你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对加油站管道开展按时进行检查、检测工作);

  (十三)《检验报告》(检验字第220707003号)复印件1份(你单位2022年11月4日提供,证明你单位于2022年7月4日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进行监测,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达标);

  (十四)《仙葫加油站油气回收气液比不达标延期完工申请书》1份(你单位2022年11月28日提供,证明你单位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缘由);

  (十五)《整改情况报告》1份(你单位2022年12月19日提供,证明你单位于2022年12月10日完成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不达标的整改工作,经委托监测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已达标)。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13日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执罚告字〔2023〕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3年1月19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你单位提出免予处罚的申辩意见:一是积极开展整改,于2022年12月19日递交整改报告;二是延期完成整改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三是保证在后续生产经营中提高环保意识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四是有利于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

  经审查,我局在告知罚款数额时,已按法定下限实施罚款处罚,未因你单位延期完成整改加重处罚;同时,因案发在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期间,南宁市因受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排放影响形势严峻,你单位未严格管理,被执法寻迹发现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依法应当予以惩戒,不符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桂环发〔2021〕21号)规定的情形。因此,我局不采纳你单位免予处罚的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0〕17号)有关法律法规,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共性裁量基准:(1)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值1;(2)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裁量等级取值1;(3)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地点:位于相应环境功能规划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4)有没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取值1;(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裁量等级取值1。2.修正裁量基准:(1)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取值0;(2)改正态度:在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取值-2;(3)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取值-2;(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努力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值-2;(5)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业和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值0;(6)产业体系类型:鼓励类,裁量等级取值-2。经采用裁量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理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单位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电话)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通过农业银行缴至南宁市国库。

  你单位在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请持银行受理凭证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换取罚款收据,并持罚款收据到三楼300法制稽查科办理结案手续。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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