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维,逐渐加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作业,打赢蓝天保卫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法令》等相关规则和要求,经省人民政府赞同,决定在化工、有色金属锻炼职业履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化工、有色金属锻炼职业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履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自2020年9月1日起,现有化工职业企业履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非甲烷总烃特别排放限值;现有有色金属锻炼职业企业履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珠三角区域已按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履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第14号)要求履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持续按该公告要求履行。
(二)现有企业应采纳比较有用办法,在规则期限内到达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严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法令》等要求责令改正或约束出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责令歇业、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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