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曝光!眉山通报3起生态环境典型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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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曝光!眉山通报3起生态环境典型事例

2024-04-28 产品设备

  洪雅某建材有限公司超越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排放大气污染物、未确保主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转案

  2023年8月26日,眉山市洪雅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洪雅某建材有限公司展开现场查看,发现该公司两条修建陶瓷(地板砖、内墙砖)出产线正常出产,脱硫塔排放口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涉嫌不正常运转:1.现场展开通标测验,SO2标气浓度为236.52mg/m3,200秒的通标浓度为211.44mg/m3,差错为-8.3%,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接连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5%的通标差错要求;NO标气浓度为494.07mg/m3,200秒的通标浓度为459.05mg/m3,差错为-5.8%,不符合±5%的通标差错要求。2.现场展开颗粒物分析仪校零和满量程测验,满量程校准差错在20%左右,超越校准差错在±2%内的规范要求。同步,眉山市洪雅生态环境局托付第三方查验测验公司对烟气主动监测设备展开了比对监测。依据出具的《监测陈述》显现颗粒物相对差错为-40.6%,二氧化硫相对差错为-52.5%,不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接连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的要求,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比对不合格。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监测成果均值分别为47.3mg/m3、59mg/m3、102mg/m3,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越规范排放限值。

  该公司超越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排放大气污染物、未确保主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转的违背法律规则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则,眉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两个违背法律规则的行为兼并作出罚款44.9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议。

  2023年12月25日,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东坡区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查看,发现该公司因中空玻璃出产线频频毛病,从头收购一套用于置换原有出产线的中空玻璃出产设备。经执法人员查询发现,该公司新设备运用期间未配套设备废气搜集处理设备,导致涂胶流程发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安排排放。

  该公司违法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则,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8.9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议。

  2023年12月9日,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仁寿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大气帮扶查看时,发现该企业职工正在喷塑面包炉内进行标志杆喷塑出产,未敞开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设备。依据该公司环评陈述表规则,喷塑固化有机废气应该经过密闭管道负压搜集引进到二级活性炭吸附设备内净化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则,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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