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 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加强生态环境统计管理,规范排放源统计调查工作,制定本标 准。
本标准规定了排放源统计调查设计、数据采集、数据汇总和报送、质量控制、报告编制、数据公布 的一般原则及方法要求。
本标准是对《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污染源统计》(HJ 772—2015)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15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污染源统计》(HJ 772—2015)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排放源统计调查设计、数据采集、数据汇总和报送、质量控制、报告编制、数据公布 的一般原则及方法要求。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 、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 、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对环境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环境管理、应对气候 变化、核与辐射安全及其他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做的各项统计调查活动。
为了解各类排放源污染物/温室气体的产生、治理、排放等情况组织并且开展的统计调查活动。
接受统计调查的总体, 由有社会经济活动的,且有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或排放的单位构成。
有明确的责任主体,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和排放有明显边界的,需要逐家开展调查的个体单位。 如工业公司、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
主要有废水及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废水重金属、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 等)、废气及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重金属等)、固态废料、 温室气体等指标,具体指标根据统计调查制度确定。
数据产品规范或用户想要符合程度的数据质量特性,包括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准确 性、逻辑性、合理性、协调性等。
调查范围有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移动源,以及实施污染物集中处理(置)的污水处理单位、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置)单位等。
以最新的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库等为总体,按个体单位的重 点统计指标值降序排列,筛选出累计到特殊的比例的个体单位确定为基本调查单位,并定期动态更新。
重点统计指标值超过一定规模值的个体单位确定为基本调查单位。规模值由组织调查的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确定。
参照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名录等将相关个体单位确定为基本调查单位。 d) 稳定性原则
基本调查单位筛选比例、筛选规模值以及调查单位数量等应保持相对来说比较稳定,避免数据时间序列断层 和突变,保证统计数据稳定可比。
a ) 新增基本调查单位。符合基本调查单位确定原则的所有当年新、改(扩)建单位,以及因其他 原因上年未确定为基本调查单位的,将其新增为基本调查单位。组织调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管 理需求新增基本调查单位。
b)移除基本调查单位。当原有基本调查单位因关闭(指主要生产设施拆除等不具备恢复生产能力)、 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或其他原因,不再满足基本调查单位确定原则时,将其从基本调查单位中移除。
根据调查目的、调查范围和数据可获取性等, 由组织调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年度调查周期为一年,调查时期为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调查频次为每年一次。季度调查周期为 一个季度,调查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4.5.1 按照《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中规定的调查方法开展调查。常用的调查方法有全面调查、重点
4.5.4 抽样调查是从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取部分样本单位做调查,获取样本单位数据,并据以推断总 体情况。
4.6.1.1 基础信息指标。包括调查对象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位置、类型、规模、所属国民经济
4.6.1.2 生产台账指标。包括取水量、能源消耗量、原辅材料用量、产品生产情况等反映基本调查单 位活动水平的指标。
4.6.1.3 污染治理指标。包括污染治理工艺、设施数量、解决能力等污染治理设施运作情况指标。
4.6.1.4 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与排放指标。包括废水及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产生、排放情况;废气及大气污染物 产生、排放情况;固态废料的产生、利用、贮存、处置情况及集中处理处置过程中的污染物产生、排
包括人口、能源、交通、农业等社会经济数据, 以及污染物/温室气体的产生与排放情况等。
5.1.1.1 基础信息指标数据来源于企业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及其执行报告等。
5.1.1.2 生产台账指标数据来源于生产运行报表、排污许可证及其执行报告等。
5.1.1.3 污染治理指标数据来源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报表、排污许可证及其执行报告等。
5.1.1.4 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与排放数据按照污染物监测数据法、产排污系数法/排放因子法、物料 衡算法等计算得出,或来源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5.2.1 调查对象应按照《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及技术方面的要求,正确理解指标涵义和有关填报要求,在 数据采集处理平台中完整填报调查表。按照 GB/T 2260 、GB 3101 、GB/T 4754 、GB/T 8170 、GB 11714、 GB 32100 、HJ 523 、HJ 608 等规定,规范填报调查数据。
5.2.2 基本调查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代码、行政区划代码、排污许可证编号等基本信 息应正确填报。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与工商登记备案一致。基本的产品产量、原辅材料用量、 污染治理设施运作状况等数据应与真实的情况相符,并有完整规范的台账资料等供核查核证。
5.2.3 综合调查单位数据应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获取并负责填报。
基本调查单位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排放核算方法有监测数据法、产排污系数法/排放因子法、物料 衡算法等。
监测数据符合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优先选用监测数据法。不具备监测条件或监测数据不符合监测 技术规范要求的,选用产排污系数法/排放因子法、物料衡算法核算。
依据实际监测的废水、废气(流)量及污染物浓度,按照公式(1)计算水、大气污染物的产生量
对具有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自动监测数据或由有资质的检验测试的机构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做手工监测 得到数据的调查对象,可采用监测数据法核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1) 监测数据规范性。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维护、监测采样分析等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2) 监测数据代表性。各排污环节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应选用对应点位的监测数据。采用手工监测数 据核算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时,监测数据应符合相应监测要求。
3) 监测数据处理合规性。调查对象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的,应按有关标记规则对数据缺 失、无效等异常时段进行标记,并根据 HJ 75 、HJ 356 等要求做规范性补充替代。应使用全 时段有效数据,不得随意截取某时段或某时点数据作为核算依据。
根据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的产品产量(或原料、能源消耗量等)及相应产排污系数/排放因子,计算污染物/ 温室气体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有污染治理设施的采用公式(2)计算,没有污染治理设施的采用公式(3) 计算:
优先采用《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中的产排污系数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 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中的排放因子;没有对应产排污系数或排放因子的,可使用省级以上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产排污系数或排放因子,或具有相似、相近生产的基本工艺和排污特点的产排污系数或 排放因子。
根据质量守衡原理,对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动情况进行定量计算,按照公式(4)计算污染物/ 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对生产工艺相对简单、各项参数容易获得、燃料或原料中的某类元素含量及其转化情况较为明确等 的调查对象,可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根据综合调查单位的有关数据和对应产排污系数/排放因子,计算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量和排放量。
调查对象应对填报数据来进行自审,数据应符合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准确性、逻辑性、合理性 等品质衡量准则,数据品质衡量准则及自审内容见表 1。调查对象应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
1.按照污染源属性或行业类别以及温室气体排放源核 算范围填报调查表,无遗漏
3.产排污系数/排放因子和核算参数选取正确 4.污染治理设施去除效率符合实际情况
1.填报信息与统计资料、原始凭证等台账资料一致 2.台账资料与单位内部相关业务部门资料一致
活动水平数据、污染物/温室气 体产生量和排放量本年度数据 较上一年度数据变化情况
数据汇总指由基础表生成汇总表的过程, 由全国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平成。
数据汇总分为原表汇总和专项分类汇总。原表汇总指按各地区行政区划代码汇总;专项分类汇总指 按行业代码、流域代码、海域代码等专项代码汇总。
从调查对象开始,按照县级、地市级、省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顺序,依次逐级上报。季 度调查数据按照时效性要求可适当减少报送环节。实行垂直管理的地区可按隶属关系上报。
调查表结构应清晰,填报说明应明确。指标名称、口径、范围、计算方式、解释说明及其相关的目 录、分组、编码应规范统一,符合统计指标体系、统计分类等标准。
平台设计应满足统计调查制度需要,遵循科学的软件开发规范,符合国家信息安全标准。
开展统计调查前,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人员、经费、设备等保障性资源配置到位,确保调查 顺顺利利地进行。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调查制度、软件操作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有关人员均应接受培训。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调查制度规定的调查范围确定基本调查单位和综合调查单位,确保应 纳入的调查对象完整、无遗漏。基本调查单位调整应相对来说比较稳定,新增或移除应依据充分。
调查对象独立填报调查数据,对照表 1 进行自审,修改差错数据、补充不完整数据。地方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及时对调查对象报送的原始数据来进行审核,经核实确属调查对象填报错误的,应退回原调查对 象修改后重新上报,保留修改记录和相关说明。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数据并反馈问题。县级、地市级、省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在规定时间内对数据进行逐级审核,发现疑点和问题,及时退回下级部门或调查对象核实和修正,并 保留修改记录。
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县级汇总数据和调查对象填报数据。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 审核地市级汇总数据,抽样审核县级汇总数据和调查对象填报数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省 级汇总数据,抽样审核地市级及以下汇总数据和调查对象填报数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全国汇总数据,抽样审核省级及以下汇总数据和调查对象填报数据。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排放源统计数据审核质量负责,对下级数据审核进行指导和监督。
数据品质衡量准则包括完整性、逻辑性、合理性、协调性,依据数据品质衡量准则确定审核内容,见表 2。
1.辖区内不一样的区域,根据能源消费数据、人口数据、 重点行业产品产量、历年生态环境统计数据、污染源 普查数据等作比较,区域间差异在合理范围内
2.辖区内不一样的行业,根据行业产值、产品产量比重等 作比较,行业间差异在合理范围内
活动水平数据、污染物/温室气 体排放量本年度数据较上一年 度数据变化情况
1.同一区域本年度数据较上一年度数据变化趋势合理 2.同一行业本年度数据较上一年度数据变化趋势合理 3.同一企业本年度数据较上一年度数据变化趋势合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照表 2 审核汇总数据,抽样选取少数的基本调查单位审核填报数据, 必要时进行现场复核。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重点及抽样比例见表 3 。无县区的地级市,其辖区镇 街参照县级审核要求执行。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调查对象数据的审核。对于绝对数值 大和变化幅度大的行业、区域、调查对象进行重点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复核。对行业和区域分布不 符合数据品质衡量准则的,应追溯审核基本调查单位数据。
7.6.4.1 比较法。将同一指标从时间或空间不同维度作对比,审核数据的合理性。
7.6.4.2 排序法。对某项指标数据来进行升序或降序排列,审核该指标数据的异常值。
7.6.4.3 比例法。计算某项指标数据的区域或行业比例,根据区域或行业结构判断数据的合理性。
7.6.4.4 平均效率法。计算区域或行业污染物平均产生或排放浓度、去除效率等,判断相关数据合理
7.6.4.5 逻辑分析法。根据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审核数据之间的逻辑性。
7.6.4.6 推算法。依照产品产量、原辅材料用量、水耗、能耗及监测数据、污染治理设施去除效率等 进行推算,审核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量和排放量数据的合理性。
指对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年报数据来进行整理、分类汇总和编辑,形成年度报告和数据表的书刊。
生态环境统计年报除包括排放源统计调查的主要数据结果外,还可包含别的生态环境专项统计数据 内容。
指对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等情况,以及其他生态环境专项统计数据,进行简明扼要叙述的公报。
8.2.1 报告包括废水及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情况、废气及大气污染物情况、固态废料情况及其他内容。
8.2.4 报告对数据的调查范围、数据来源、核算方法等进行简要说明,并附主要指标的指标解释,方 便用户理解和使用。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法律规定,负责发布本级及辖区排放源统计数据。可通过新闻发布 会、官方网站、出版物等多种渠道及时公布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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