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排气筒高度及排放速率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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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排气筒高度及排放速率的有关规定

2024-09-10 设备制造

  1.排气筒高度除恪守表3.8列排放速率规范值外,还应高出200m半径规模的修建5m以上,不能够到达该要求的排气筒,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规范值严厉50%履行。

  2.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间隔小于其几许高度之和,应兼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曾经两根的等效排气筒,顺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3.若排气筒高度处于本规范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履行的最高答应排放速率以内插法核算;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规范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核算最高答应排放速率。

  4.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该低于15m,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有必要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规范值按外推核算结果再严厉50%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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