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十家机构分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别判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上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机构按部门顺序,排名不分先后)。这十家机构的基本情况也同时向社会公布。
负责人:这十家机构分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上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机构按部门顺序,排名不分先后)。这十家机构的基本情况也同时向社会公布。
负责人: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顺顺利利地进行的重要保障,司法鉴别判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并促进司法公正的基础性制度。在当今诉讼活动中,证据是查明事实、证明事实和认定事实的基本依据。在众多证据中,作为一种客观化程度较高的法定证据,司法鉴定被视为最可靠、最有力的证据调查方法和司法证明的科学技术手段,这对于及时裁判、公正司法关系甚大。
2004年底,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以下简称中央21号文件),确定了司法鉴别判定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别判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中央21号文件和《决定》对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作出了重大改革和调整。几年来,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得到切实加强,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初步形成,司法鉴定机构开始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司法鉴定在保障诉讼活动顺顺利利地进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协助各级党委和政府解决重大社会问题,及时化解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彰显,社会影响慢慢的变大,人民群众满意度逐步的提升。同时,必须看到,随着诉讼活动尤其是司法审判活动中涉及的大量问题越来越专业化、复杂化和综合化,鉴定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慢慢的升高、数量慢慢的变大,司法活动尤其是审判活动对司法鉴定机构能力、水平的要求慢慢的升高。司法鉴别判定实践中存在的多头重复鉴定、久鉴不决等明显问题还没有正真获得根本解决。对此,中央政法委员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精神和《决定》,解决当前存在的明显问题,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明白准确地提出了加强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要求。
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有利于解决当前在审判活动中存在的多头重复鉴定、鉴定意见争议等明显问题;有利于充分的发挥资质高、能力强的司法鉴定机构的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司法鉴定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慢慢地加强司法鉴别判定的科学性、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有利于充分的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保障司法、服务诉讼、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切实有效的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
负责人: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工作按照“严格依法办事、立足现有资源、统筹规划设计、合理调整布局和突出工作重点”的原则开展。遴选出的鉴定机构一定要符合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具有高素质的专家型鉴定人队伍和先进的仪器设施、通过国家级认证认可、具备完善的鉴定质量管理体系和完备的检测鉴定工作管理制度、具有能够很好的满足鉴别判定业务需要的资金保障、有十年以上良好业绩以及遴选结果得到政法各部门共同认可等门槛和要求。
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工作,是在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司法部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科技部共同组建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委员会(以下简称遴选委员会)具体组织并且开展的。遴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部。自2008年开始,遴选委员会组织政法各部门和科技部共同制定了遴选办法、评审标准和遴选工作方案。遴选工作自2009年开始,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部门评审推荐。各部门在统一遴选办法、统一评审标准、统一遴选程序、统一文件格式的基础上,分别对其设立或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做全面摸底排队,在全国范围内推荐了近百家符合推荐条件的鉴定机构参加评审。各部门分别组建专家评审工作组,通过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对推荐的鉴定机构做综合评价,经过层层筛选,确定推荐名单。二是专家统一审核。由遴选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国范围内跨部门聘请同行知名专家组成专家审核组,严格按照遴选办法和评审标准,分别对各部门推荐的鉴定机构的门槛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是不是具备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在此基础上,专家审核组还对各机构具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条件和能力的鉴定类别和鉴定事项逐一予以确认。三是遴选委员会研究确定。遴选委员会召开全员会议,认真听取遴选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遴选组织工作的汇报,审议专家审核意见,综合各方面因素,在现有条件下,研究确定十家国家级司法鉴别判定机构。
在整个遴选过程中,各有关部门格外的重视,认真组织,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较好地完成了任务。遴选评审要求严格,程序严谨,过程公开公平,结果客观公正。遴选出的国家级司法鉴别判定机构布局结构和专业结构总体合理,基本涵盖了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等三大类司法鉴定所包涵的全部鉴定类别和主要鉴定事项。
遴选工作,是对鉴定机构的专业带头人、队伍建设、通过国家级认证认可的情况、机构规模、仪器设施配置、工作环境、质量管理、执业经验、重大疑难和特殊复杂案件解决能力、鉴定机构公信力以及科研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等方面做的综合性评价,其实质是对这十家司法鉴定机构和相关鉴定类别或鉴定事项作出的资质评价和能力认定。具体而言,是指这十家司法鉴定机构及相关鉴定类别或鉴定事项的鉴定条件、鉴定能力达到了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和能力要求。在这个意义上也可称其为“具有国家级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因此,就司法鉴定行业而言,目前这十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相对具有更高的资质条件,并且在相关鉴定类别或鉴定事项的鉴定能力上具有比较优势。
负责人: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送检案源过于集中,维护正常的鉴定秩序,充分的发挥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在解决多头重复鉴定中的非消极作用,目前,中央政法五部门正在积极完善有关司法鉴别判定的程序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在诉讼活动中适用的有关问题。主要是:(1)根据中央司法鉴别判定体制改革精神、《决定》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各部门的法定职能和工作分工,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不变、机构性质不变、隶属关系(管理关系)不变、职责任务和服务范围不变。按照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出庭作证并接受法庭质证。(2)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接受中央政法各部门和其他中央部门委托的重大疑难和特殊复杂案件的初次鉴定和争议较大的重新鉴定。(3)对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要重新鉴定的,可依法委托其他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检验确定。(4)在审判活动中,国家级司法鉴别判定机构与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地位平等。(5)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执业资格证书,宣读鉴定意见,并对检验判定的过程、鉴定依据和鉴定意见等进行陈述,如实回答法庭质询和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有关提问。(6)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和保障司法鉴别判定人的诉讼权利,为司法鉴别判定人出庭作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方便。在司法审判中,法庭应当在司法鉴别判定人接受质询后,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和材料,对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论据与鉴定意见之间有无矛盾等作出综合判断,最终决定是不是采信其鉴定意见。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必须以优质的服务、可靠的依据和可信的结果,去赢得司法机关、诉讼双方和社会的认可和尊重。
作为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最高的技术水平、最具公信力的专业方面技术人才、最完善的严格管理程序和制度。对此,为加强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发展,各主管部门要以遴选为契机,按照以评促建、重在提高的要求,进一步确定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设目标和发展趋势;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人才引进和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扶持力度,争取国家专项投入和经费保障;进一步引导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在新的起点上,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持续发展,成为依法执业、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的典范,带动全行业走上高起点、高水平、高质量的发展道路,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实现科学发展。
鉴于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发挥着行业示范带头的及其重要的作用,机构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部门必须以更严的要求、更高的标准和更有力的措施,逐步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将实行动态式管理,定时进行考核监督,对于不符合评审要求和标准的,将取消其国家级司法鉴别判定机构的称号。
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是我国建立完善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在诉讼活动中充分的发挥其在解决重大疑难、特殊复杂和多头重复鉴定案件中的非消极作用还需要一个适用的过程,需要大家的共同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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