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推荐 可重复性分析框架下雾霾治理的实验研究 ——以 “APEC空气质量保障行动” 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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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荐 可重复性分析框架下雾霾治理的实验研究 ——以 “APEC空气质量保障行动” 为例

2024-05-14 行业资讯

  原标题:文章推荐 可重复性分析框架下雾霾治理的实验研究 ——以 “APEC空气质量保障行动” 为例

  “APEC 蓝”是在特殊情况下采用“超常规”手段减排的结果,在现有常规状态下是不可重复和不稳定的。但作为一次雾霾治理实验,“APEC 空气质量保障行动”中“完全可重复”和“有条件重复”的实验条件对雾霾治理实践依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不可重复”的实验条件及其影响因素一方面有助于验证已有观点,另一方面以“运动式治理”的方式起到了示范、警示、过渡和累积效应,并有利于提升应对各种危机或紧急状态的强大信心。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还应着力思考怎么样实现从“政治动员”到“制度创新”、从“行政管控”到“立法管控”、从“运动式治理”到“常态化治理”、从“制”到“区域协同治理”、从“外在压力”向“内生动力”的转变。

  作为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副产品之一,大范围雾霾天气成为困扰国家治理与百姓生活的重大难题。尽管污染城市纷纷采取一定的措施,但雾霾治理的效果仍差强人意。2014 年 11 月 7 日至 12日,“亚太经合组织 (APEC) 第 22 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在北京召开。根据预测,会议期间北京或将遭遇雾霾,PM2.5 浓度预计将达到 69.5 微克 / 立方米。为保障会议期间空气质量达标,国家环保部及有关部门、京津冀及周边 6 省 (区、市) 采取了一系列保障措施。会期内北京市 PM2.5 实际浓度为 43 微克 / 立方米,平均浓度值同比降低30%以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PM2.5 平均浓度值同比下降 29%左右。这一情况引发了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热议,网友们把这久违的蓝天称为“APEC 蓝”。人们对“APEC 蓝”褒贬不一、各执一词:批评者认为“APEC 蓝”是在特殊情况下采取超常规手段的结果,不可持续甚至劳民伤财;支持者的理由则是“APEC 蓝”给雾霾治理带来了希望和经验,并对雾霾治理充满希望。作者觉得,对这一情况的讨论应从简单、笼统地争论是否可重复,转向深入细致地区分哪些可重复、哪些不可重复、哪些可以有条件重复。即将雾霾治理中的典型案例“APEC 空气质量保障行动”视为一次科学实验。通过其实验条件的可重复性研究,或验证已有的理论观点,或进行追问和反思,为深入挖掘和理性借鉴“APEC 空气质量保障行动”的经验,实现雾霾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提供帮助。同时,也希望本研究可以拓展实验可重复性研究在社会科学,特别是公共治理领域的研究空间,为其他类似研究 (如件、运动式治理等)提供借鉴。

  国内雾霾治理研究起步较晚,但在短期内大致形成了技术、经济和政治三条路线。起初的研究从技术视角出发,以明确污染物和污染源、探索雾霾污染随气候及人类活动变化的一般规律为目的。如,唐孝炎在 2010 年就指出,雾霾污染物以可吸入颗粒为主;污染源以工业、交通、生活炉灶与采暖为主 , 并且城市雾霾污染之间有普遍的动态关联,因此导致区域性雾霾。 经济学领域已基本明确了雾霾治理的总体方向,即转变经济稳步的增长方式,调整能源结构,减少能源消费和污染物排放。问题就在于,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地发展的整体趋势下,面对经济稳步的增长和社会转型的双重压力,经济发展和城市治理中的诸多矛盾如何在短期内化解?随着雾霾污染的影响及关注度的一直在升级,“城市雾霾日益成为一种政治议题”,雾霾治理研究逐渐进入到政治和公共管理领域。在政治领域的研究中,曲格平指出,雾霾治理从根本上关涉利益结构的调整。在公共管理领域视角主要集中于雾霾治理中的多元协同与府际合作。正如诸大建指出的,雾霾治理非“一城、一地、一政府”可独立完成,必须整合多元力量,实现协同治理。 这些研究为明确雾霾治理方向提供了必要的理论指导,但复杂的雾霾治理问题既需要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支撑,又需要经济、政治、法律等社会科学领域的理论关怀。问题就在于如何寻找一种载体,以进行两种视野、两种思维的研究整合。借助自然科学领域的实验可重复性研究可以为雾霾治理实验的可重复性分析提供理论支撑和分析框架。

  “可重复性 (Replicability) ”是指任何科学结论及其解释对于所有科学家而言均应是公开并可重复验证的。在传统科学观中,这被视为衡量一项研究是不是具备现代科学特征的“黄金标准” 。近年来这一研究引起学界重视,主要源于 2010 年美国哈佛大学进化与道德心理学领域巨擘 MarcHauser 被指控论文涉嫌捏造数据等学术不端的事件。随后两年左右的时间里,荷兰蒂尔堡大学的Diederik Stapel、 荷兰鹿特丹伊拉斯姆斯大学的Dirk Smeesters、 美国密西根大学安娜堡分校的Lawrence Sanna 等多位心理学家均遭遇了类似的学术不端丑闻。这一系列事件引发了心理学界对“可重复性”研究的重视。但这种重视仅停留在确保心理科学研究结论的纯洁性和科学性的层面上。正如 Habermas 指出的,“在完全相同的条件下重复一个实验必定会得到同样的‘效果’,这并不是经验得出的结论,而是先验的必然” 。随着直接重复 (Direct Replication) 和概念性重复 (Conceptual Replication) 概念的提出,实验可重复性研究逐渐从确保实验研究真实性为单一出发点的信度研究,逐渐转向探索更深层次原因的实验效度研究。这一转向最早源于台湾慈济大学人类发展学系助理教授陈绍庆在“泛科学”网站上分享的一篇名为 《可重复的实验结果是科学进步的基础? 》 的博文。 博文中描述了荷兰实验心理学者 Zwaan 和 Simons 围绕“可重复性”研究的 6 篇 blog 文章,阐述了直接重复和概念性重复的区别。依据 Schmidt 的定义,直接重复是指遵循实验程序的准确度,在不调整初始研究的操作和控制条件的情况下,即可重复的实验结果;概念性重复则是指调整初始研究中的部分操作或控制条件,仍旧能得到相同结果的实验。 简单地说,直接性重复相当于初始实验的重复操作,其意义更多在于证明实验的真伪;概念性重复则相当于对初始实验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其意义在于发现规律。正如 Popper 指出的,“只有当特定的事件按照一些规则或规律性重复发生,如在可重复的实验中,我们的观察在原则上才能被任何人所检验” 。对于二者的实验意义,直接重复能确认研究结果的信度,证明实验结果的真实性但很难带来研究效度,即促进理论更新的内容效度。 科学的进步,不仅需要直接重复,更需要概念性重复来发现规律,提供方法论指导。

  直接重复和概念性重复的分析框架对于复杂科学,特别是社会科学研究更具有进步性和借鉴意义。因为,在复杂科学中,事件对其初始值在极端的敏感性,使得我们很难精确地去重复事件的初始条件。 特别是在社会科学中,由于受到复杂的人为因素影响,精确重复事件初始条件的可能性极低。因此,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实验的意义往往不在于直接重复,而是找到那些改变初始实验操作和控制条件,依然能够获得相同结果的“概念性重复”。众所周知,“APEC 空气质量保障行动”是在特殊情况下,采用“超常规”手段的减排行动,从实验真实性的角度,在不调整初始操作和控制条件的前提下,获得实验结果的直接重复是不容置疑的。问题就在于,该实验中的诸多操作和控制条件是不可重复和不稳定的。唯有深入解析实验过程,寻找概念性重复的途径,才能有利于思考雾霾治理的长效机制,将“临时减排”变成“真的不排”。

  情形 1:在常态的社会实践中,大部分实验条件很难、甚至无法重复,可称为“不可重复”。

  情形 2:在常态的社会实践中,大部分实验条件可以重复,但需要以其他实验条件为前提,可称为“有条件重复”。

  情形 3:在常态的社会实践中,大部分实验条件可以重复,且不需要以其他实验条件为前提,可称为“完全可重复”。

  设实验条件为 Ri, i=1,2,…n,依据直接重复和概念性重复的内涵,需要对 Ri做如下分析 (如图1)。

  1.当 Ri“不可重复”时,该实验条件对社会实践的借鉴意义并不明确。此时,要进一步分析该 实 验 条 件 背 后 的、 可 以 重 复 的“ 隐 性 信 息”(设为 Hi,i 可能为 1 或 2…或 n),以捕捉到将其转化为概念性重复的可能性,即“复制一种概念”。这里的 Hi是指从若干个具体实验条件中抽象出来,具有一般性或规律性的概念,即“Ri意味着 Hi”,或者“尽管 Ri不可重复,但 Ri背后的 Hi可以重复”。

  2.当 Ri“有条件重复”时,直接输出实验条件(设为 Ci, i 可能为 1 或 2…或 n),得出可以概念性重复的实验结论,为社会实践提供借鉴依据。

  3.针对 (1) 和 (2) 的结果,进一步分析 Ci和Hi的存在条件或影响因素 (设为 Fi, i 可能为 1 或2…或 n),即“之所以有 Ci(或 Hi) ,是因为有Fi”, 或者“只有 Fi存在时,Ci(或 Hi) 才有几率存在”。

  4.当 Ri“完全可重复”时,直接输出 Ci, 并得出可以概念性重复的实验结论,为社会实践提供借鉴依据。至此,实验分析能得出 3 个有指导意义的要素:

  那么,整个实验分析可以看作是通过一系列分析 Ri,明确 Ci或寻找 Hi,进而探索 Fi的过程。

  通常情况下,可以将实验条件分为两类:一类是指为获得实验结果所采取的直接措施,可称为实验“操作条件”,例如实验药品的配比等;另一类是指为顺利完成实验而采取的保障措施,可称为实验“控制条件”,例如,实验室的温度控制等。在自然科学实验中,实验的操作和控制条件通常能提前预设。相比之下,由于受到复杂社会因素的影响,社会科学的实验条件很难预设,且可控性低。为此,在实验结束后要增加实验条件甄别的步骤。

  从技术分析的视角,北京市环保局 2014 年 11月 13 日发布的 《空气质量保障措施效果初步评估技术报告》 显示,APEC 期间减排效果大多数来源于于5 项紧急减排措施:

  1.市域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外埠车辆 (特别是重型大货车、大客车) 绕行和渣土车禁行,对会期内 PM2.5 下降的本地贡献为 39.5%。

  在此基础上,课题组对与“APEC 空气质量保障措施”相关的、新闻报导、访谈记录等进行文本分析 (利用 Citespace 统计分析工具进行词频共现和聚类分析) 后发现,技术层面的减排措施还包括“快件延迟送达”“银行网点轮休”“暂停办理出入境证件”“推迟居民供热”“会场周边做饭‘不许冒烟儿’”“怀柔栽种 52 万株绿化植物”等。上述减排措施均是保障空气质量的直接措施,可视为本次雾霾治理实验的“操作条件”。

  与自然科学不同,社会科学实验中的“控制条件”一般不是指实验室温度等因素,而是与公共政策与公共行动紧密关联的因素条件。同样采用 Citespace 统计软件的词频共现和聚类分析,可将这些“控制条件”整理为如下几点:一是“最高规格”的联合行动。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环保部、住建部、气象局、能源局等多个部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 联合行动,共同制定会议期间空气质保障工作方案、细化减排措施和引导政策,共同组织实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联防联控,每日视频通报空气质量、共享监测数据、预判空气质量变化,通过联合会商确定会议期间停、限产企业清单,统一标准、联动执法监察、共同打击各自区域内及相邻地区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二是“最严密”的督查。环保部派出 16 个督查组奔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不分昼夜、不定期暗查、巡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党政部门层层落实督查措施。三是“最严厉”的追责。对会议期间单位和个人的环境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严厉追查和处罚,对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对措施不到位、空气质量未改善的地方党政部门及其负责人严肃追究责任。

  其中,R1—R11 为实验“操作条件”,R12—R14为实验“控制条件”。

  课题针对上述 14 条实验条件,逐条设计问询题目,采用德尔菲法集中专家意见,题目最重要的包含以下 5 项:

  1.对某一实验条件可重复性的判断。如, “在您看来,‘市域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外埠车辆绕行、渣土车禁行’这一措施,在非 APEC 会议期间可否常态化实行?”(选项 A:可以常态化;选项 B:不可以常态化;选项 C: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常态化。)

  2.当专家觉得该实验条件“不可以常态化”时,进一步追问这一实验条件背后的隐性信息。如,“您认为这一措施是通过何种方式来保障会期空气质量?”

  3.进一步追问隐性信息的存在条件。如, “您所指的这样的形式在何种条件下能轻松实现常态化?”

  4.当专家觉得该实验条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常态化”时,进一步追问其影响因素。如,“在您看来,该实验条件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常态化?”

  5.当专家觉得该实验条件“可以常态化”时,跳转关于下一实验条件的咨询。问卷形成后共针对 30 名专家学者 (10 名自然科学领域专家和包括经济、政治、公共管理在内的 20 名社会科学领域专家) 进行了 5 轮德尔菲法咨询过程,整理后得出关于实验条件可重复性的初步分析结果 (见表 1):

  1.实验操作条件可重复性分析结果在 11 条实验操作条件中,R1, R2, R3, R5,R6, …R10 为不可重复的实验条件,要进一步探寻其背后的隐性信息。R4 和 R11 为完全可重复的实验条件,可直接输出概念性重复的实验结论。

  2.实验控制条件可重复性分析结果在 3 条实验控制条件中,R13、R14 为完全可重复的实验条件,可直接输出概念性重复的实验结论。R12 为有条件重复的实验条件,可以直接输出C12, 用于提出概念性重复的实验结论,同时进一步探寻其存在条件或影响因素。

  3.隐性实验条件分析结果在不可重复的实验条件 R1, R2, R3, R5, R6,…R10 中,R1 (机动车限行与管控) 、R5 (调休、放假) 、R6 (快件延迟送达) 、R7 (银行网点轮休) 、R8 (暂停办理出入境证件) 目的均在于控车减排,R2 (燃煤和工业公司停产、限产) 目的是控煤和控工业,R9 (推迟居民供热) 、R10 (会场周边做饭“不许冒烟儿”) 目的是控煤,R3 (工地停工) 的最大的目的是控扬尘。

  4.实验条件可重复性影响因素分析结果针对“控车、控煤、控工业、控扬尘”等隐性信息的深层影响因素,专家意见集中指向 5 点:一是转变经济稳步的增长方式;二是调整能源消费结构;三是加快城市空间布局调整和功能优化;四是加强节能减排技术推广;五是加强城市管理。

  针对 R12“‘规格最高’的联合行动”这一实验条件的深层影响因素,专业的人建议大多分布在在两点上:一是外在压力;二是权责明晰。

  社会科学实验尽管在实验条件、演化机制及实验结果等方面具有高复杂性,但其实验功能与自然科学类似,即验证理论、解释现象、发现规律、预测未来。通过实验条件的可重复性分析,至少能得出一个完整的结论链条。这一链条可以对技术领域、经济领域和公共治理领域内有关雾霾治理研究的先验理论起到验证的功能,发挥整合多领域、多视角研究成果和理论观点的作用。

  第一,实验从技术角度证明了减排是雾霾治理的硬道理。紧急状况下,“控车”“控煤”“控工业”效果非常明显,验证了有关雾霾成因技术探讨研究的已有结论。如,唐孝炎院士指出,我国大城市空气污染物已由过去主要以二氧化硫为主,转向以可吸入颗粒物为主,污染来源最重要的包含工业、交通、生活炉灶与采暖。 环保部门曾指出,大气污染大多数来源于三大污染源:一是火电、钢铁、水泥行业为主的煤炭消费;二是使用非清洁油品的机动车辆;三是基础设施建设造成的扬尘。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张远航教授也指出,“扬尘问题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的因素”,需要“从加强工地、 道路保 洁 入 手 , 解 决 扬 尘 、 道 路 积 尘 现象” 。尽管雾霾也与气压低、风速慢等不利的气象条件有关,但从雾霾治理的基本路径来看,减排仍然是硬道理。

  第二,要实现减排常态化,需要从根本上转变经济稳步的增长方式、调整能源消费结构,需要加强减排技术的创新和推广,需要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加强城市管理。1943 年洛杉矶雾霾大规模爆发,市长承诺 4 个月内彻底整治雾霾,但实际的治理经历了数十年。 比对中外“雾都”现象显而易见,雾霾是众多因素长期积累的结果,其治理也必然需要一个过程。实验可重复性影响因素的讨论验证了如下观点:一是要从根本上转变经济稳步的增长方式,变高能耗、高污染、粗放式的经济稳步的增长方式为低能耗、低污染、内涵式的经济稳步的增长方式。二是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减少煤炭、化石能源的比重,快速推进能源清洁化战略。三是加强节能减排技术推广,降低转方式、调结构的成本和阻力,增加转方式、调结构的收益。四是加快城市空间布局调整和功能优化,加快非城市中心核心功能疏解,降低人为排放活动强度。五是城市管理特别是施工工地管理,加强城市保洁和绿化,防控原煤散烧、餐饮烧烤等污染。

  第三,区域雾霾联防联控、协同共治既具有必要性,也具有可行性。雾霾天气并非由个别地方或城市的污染物排放所造成。统计显示,北京PM2.5 主要污染物来源,区域输送占 25%左右,在特定气象条件下区域输送可高达 40%以上。雾霾污染的“外溢化”和“无界化”决定了整合多元力量的协同治理才是应对雾霾的理性选择。为此, 《改善空气质量指导意见》《“十二五”规划》等重要文件均要求“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但由于属地管理 (地方间) 、条块分割 (部门间) 等体制因素,加之经济压力型考核机制(纵向政府间),区域雾霾污染的联防联控、协同共治面临诸多困境;雾霾产生、扩散、监测和防控的复杂性更增加了联防联控的难度。为此,也有研究者认为,只要体制不改变,联防联控、协同治理只能是口号。实验中,区域政府间、政府部门间、政府与企业间的联合行动,对这一消极观点提供了最有力的证伪。

  第四,外在压力和权责明晰是区域雾霾联防联控、协同共治的主要的因素。从行为动机出发,合作通常可大致分为两类:一是趋利型合作,即通过合作获得比单独行动更多的收益。二是避害型合作,这一类合作一般必不可少两项前提:一是落实对不合作者的惩罚,以此作为合作主体的压力来源;二是合作中各方主体责任明晰,以保证不合作或合作失败时的追责有据可依。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几乎将所有精力都放在“ GDP 增长”“ 财政收入 ”“ 外资引进” 等 显性指标的 实现上。 环境治理中的府际合作通常无利可趋,只能存在于避害型合作的行列。实现过程中,“政治任务”“铁腕治污”“壮士断腕”一系列关键词表征了此次保障行动的合作压力。在责任明晰方面,此次保障行动在事前明确了京津冀核心区域及周边地区政府之间、政府内部门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在保障行动中的责任,细化到各省 (市、区)限、停产企业清单;又在事中严密督查、狠抓责任落实;察觉缺陷后及时约谈、整改、处罚甚至追究官员行政责任、违规排污企业和个人的法律责任。这种事前、事中、事后的责任明晰,是雾霾治理中多元主体协同行动的关键。可以说,此次行动中,减排压力是联合行动的驱动力、权责明晰是联合行动的润滑剂。

  第五,从一公里到最后一公里的全线执行力,是治理违法、违规排污的关键。从力度上,此次保障行动打出了力度空前的“组合拳”,被称为“超常规手段”“史上最严”。保障工作中,环保部派出的督导小组就有 16 个之多。从检查力度来看,“正在施工的燃气工程工地、豆腐小作坊冒烟的小锅炉、建筑施工工地等都没逃过督查” 。从追责力度来看,仅石家庄市就处理相关责任人 29人,另有 5 家企业负责人和 4 名焚烧责任人被行政拘留;保定涞水县原住建局长被免职;河南省安阳市长被约谈,山西省太原市 6 名官员被约谈。铁腕治污以其明显收效验证了:从第一公里到最后一公里的全线执行力,是治理违法、违规排污的关键,也对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的治理提供了有力借鉴。

  (二)对实验分析结果的追问、反思与展望至此,雾霾治理实验的可重复性分析形成了逐层深入、比较完整的结论链条,并与技术、经济乃至公共治理领域的理论观点基本吻合,起到了验证先验理论的功能。但我们仍要追问:为什么这些理论观点在 APEC 会议这一特殊时期才得到验证,而此前却仅停留于理论探讨和舆论呼吁?再次针对 APEC 会议前后有关“APEC 空气质量保障行动”的相关评论作词频共现分析,会发现一系列高度相关的关键词:“政治动员”“行政管控”“运动式治理”“制”“外在压力”。其运作逻辑可以表述为,此次雾霾治理实验的成功,是借助“政治动员”的优势,通过“行政管控”的途径,采用“运动式治理”的方式,依靠“制”的力量,并施加“外在压力”的结果。这也正是部分学者对此次“APEC 空气质量保障行动”持批评甚至否定态度的重要原因之一。

  尽管学界对“APEC 空气质量保障行动”评价不一,但从实验式治理的方面出发,笔者依然认为此次“APEC 空气质量保障行动”体现了国家重要的战略意图并具备极其重大的历史意义。首先,作

  为一次雾霾治理实验,“APEC 空气质量保障行动”为大气污染治理提供了宝贵的方法论,具备极其重大的实验探索意义。从这种意义出发,本文将此次“APEC 空气质量保障行动”中的实验条件细分为“不可重复”“有条件重复”“完全可重复”将有利于更加科学、理性地总结实验规律,发挥实验的指导意义。其中,“完全可重复”和“有条件重复”的实验条件对常态下的雾霾治理具备极其重大的指导意义,即便是“不可重复”的实验条件也可以为紧急状态下的空气治理保障行动提供指导。

  第二,作为一次雾霾治理实验,“APEC 空气质量保障行动”能够最终靠示范效应、警示效应、过渡效应和累积效应等,对雾霾长效治理作出贡献。一是 2015 年北京“纪念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七十周年军事演习”、2016 年杭州“G20 峰会”等重大活动中的空气质量保障行动,借鉴了“APEC 空气质量保障行动”的大部分做法,同样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证明了“APEC 空气质量保障行动”的示范效应。在紧随其后的雾霾治理举措中,这种示范效应又非常明确地从重大事件和特殊情境扩展至常态治理,对近年来京津冀地区雾霾治理作出了显著贡献。二是“APEC 空气质量保障行动”,对保障不力的地方领导进行约谈,坚决查处、关停甚至处罚违法、违规排放的企业,这些强力措施无疑对雾霾常态治理中不作为的政府和不合规的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其显著意义在于让各级政府和民众意识到改善空气质量不是不可能,只要壮士断腕的决心;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投机或者对环境污染视而不见的行为,在未来的中国都不可能长久。三是一些在以往看来过于严苛的制度安排、执法和处罚措施,在本次紧急状态下得以推行,对常下的雾霾治理起到了缓冲和过渡效应。正如于文轩指出的,“APEC 可以看做是强制性制度变迁中的推手因素” 。四是紧急状态下的铁腕措施,尽管带有“运动式”色彩,但其治理效果经过反复实验、反复执行,一样能达到治理效果的累积。

  第三,作为一次雾霾治理实验,“APEC 空气质量保障行动”的有效性不仅在于上述所提问题导向的有效性,更体现在关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结构导向的有效性。在紧急状况下和特殊时期,这一逻辑具有集中力量办大事和治理成效立竿见影的独特优势。但这一优势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其主体必须是一个具有强大基础性权力的现代国家。可以认为,雾霾治理从更深层次验证了这一治理逻辑的优势,表明了我们依然具备调动这一优势的强大能量,提升了我们应对未来可能的各种危机或紧急状态的强大信心。当然,雾霾是一项系统工程,单纯依靠紧急状态下的运动式治理远远不足。与雾霾问题类似,水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等问题都需要在常态化下寻求处理问题的根本路径。为此,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角下,还需要在保持这一强大优势和能量的同时,着力思考:如何发挥制度治霾的力量,实现从“政治动员”到“制度创新”的转变?如何落实依法治霾,实现从“行政管控”到“立法管控”的转变?如何建立长效机制,实现从“运动式治理”到“常态化治理”的转变?如何完善治理结构,实现从“制”到“区域协同治理”的转变?如何发挥市场的激励作用,实现从“外在压力”向“内生动力”的转变?从系统论的观点发,就是要构建一个整合了政治推动力、法律约束力、市场驱动力、政府管控力,多种力量、多维平衡,且内部结构拥有非常良好协调能力的雾霾综合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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