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顺发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闽榕生态责改〔2024〕00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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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顺发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闽榕生态责改〔2024〕00038号)

2025-03-17 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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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徐家村159号(福州艾密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内)7号厂房一层

  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对你公司做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明知3号线氧传感器故障的情况下,通过往气体分析仪中塞入破布,拔掉连接的气体流量管等方式,对闽AE9D62、闽AC8766、闽A8181M、闽ANR270、闽AH8X36、闽APC816、闽A67U5F等7部车辆进行仔细的检测,并出具了与车辆实际排放不符的排放检验报告。

  1、2024年10月2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3号线氧传感器故障,以及往气体分析仪中塞入异物进行检测)

  2、2024年10月2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及视频1份。(证明你公司3号氧传感器故障,以及往气体分析仪中塞入异物进行检测)

  3、2024年10月25日由闽侯县顺发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闽AE9D62、闽AC8766、闽A8181M、闽ANR270、闽AH8X36、闽APC816、闽A67U5F等7部车辆的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共7份。(证明你公司检测的7台车辆数据异常但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

  4、2024年10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的尾气检测工作员以及设备管理员在10月16日就已经知道3号线氧传感器故障的情况下采取拔掉气体流量管、往气体分析仪中塞入异物等手段对车辆进行仔细的检测并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

  5、2024年11月1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已召回有关车辆并重新检测,以及你公司违法所得)

  6、2024年12月1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1份。(证明比对试验结果,即同一辆车,氧传感器故障的情况下,采取拔掉气体流量管、往气体分析仪中塞入异物等手段对车辆进行仔细的检测,尾气污染物数据明显与车辆实际排放不符)

  7、2024年12月1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证明正在进行比对试验)

  8、2024年12月16日由闽侯县顺发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5次比对检测试验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5份(证明比对试验结果)

  9、2024年12月2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比对试验结果)

  10、2024年12月2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节选(证明正常环境空气中氧浓度应为20.8%±0.3%,车辆尾气流量是由全部尾气和部分空气混合构成的稀释排气)

  11、2024年11月11日由闽侯县顺发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收费公示以及车辆收费票据。(证明你公司违法所得)

  12、2024年11月14日由闽侯县顺发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7份(复检)。(证明你公司所有车辆涉事车辆已经召回并复检合格)

  13、2024年10月25日由闽侯县顺发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陈思环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3份,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检测资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接受询问人身份、授权证明)

  14、2024年11月1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及计算表(证明行政处罚应执行的裁量规则和基准以及行政处罚金额)

  15、2024年11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有1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包含本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规检测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情况做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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