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布4起工贸企业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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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4起工贸企业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

2024-08-22 环境治理

  工贸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会涉及使用、暂存、装卸危险化学品,并可能会伴有可燃气体逸散。因此,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成为一种十分重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可燃气体一旦泄漏,假如没有相关报警装置在第一时间预警并采取连锁措施,很可能造成极其严重的事故后果。

  近期,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查处了一批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2023年9月11日,崇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崇明区某仪表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喷漆房正在进行喷漆作业。经查,该喷漆房内未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喷漆作业所使用的油漆含易燃溶剂,其MSDS显示闭杯闪点小于60℃,属于危险化学品。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023年10月24日,崇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该公司立马停止非水性喷漆作业,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樊某某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另案调查。

  2023年3月3日,金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金山区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举报事项做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公司丁烷存放点有2瓶(200公斤/瓶)丁烷正在使用,同时生产车间内设有3个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终端,其中2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终端为关闭状态。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有关数据、信息。”的规定。

  2023年4月3日,金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有关数据、信息的;……”,责令该公司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8日,青浦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青浦区某机械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喷漆室使用的油漆品名为双组份丙烯酸聚氨酯漆。该企业来提供的MSDS显示,该双组份漆闭杯测试闪点为32℃,属于乙类危险化学品。该公司用塑料膜包裹喷漆室内设置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导致该报警装置无法正常运行。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有关数据、信息。”的规定。

  2023年10月10日,青浦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有关数据、信息的;……”,责令该公司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并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6日,嘉定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嘉定区某家具制造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东侧车间一层的喷漆室内正在进行喷漆作业。经查,该喷漆室内未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喷漆作业所使用的油漆为聚氨酯树脂涂料,外包装印有三类易燃标志,其MSDS显示闭杯闪点小于60℃,属于危险化学品。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023年10月19日,嘉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该公司立马停止非水性喷漆作业,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3条,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物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灵敏、可靠。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第八条第六项,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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