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9年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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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9年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2024-07-01 环境治理

  为切实加强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检验测试市场,根据《省市场监管局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全省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赣市监局联字〔2019〕13号)要求,省局于2019年7-11月组织了对全省60家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分类监管的要求,省局随机抽取60家获证检验检测机构、30名执法检查人员和30名专家,组成15个现场检查组,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法律符合性、诚信施检和能力管理、原始记录和报告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本次检查涉及机动车、环境监测、建工建材、食品、司法鉴定等重点领域检验检测机构。从检查结果来看,大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均不同程度的存在问题,而且有的问题还比较严重,应引起各地的高度重视。具体检查情况详见附件。

  (一)在开展检验检测法律符合性方面: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发生变化时,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等。

  (二)在诚信施检和能力管理方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人员未按规定对不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做出声明;仪器设备未按时检定/校准;未经扩项审批、不具备检测能力即开展检测业务等。

  (三)在原始记录和报告管理方面:缺少原始记录,原始记录信息不完整;检验报告中检测依据、检测日期、页码标识等信息不全;超出能力范围出具带CMA标识检验报告;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报告等。

  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须针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规定期限和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提交整改报告。要不断强化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自律意识,完善管理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及惩处机制,确保对外出具的数据和结果真实准确。

  (二)暂停丰城市石滩梁山坝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等10家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资质,限期3个月内完成整改,由有关设区市局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依法进行处罚。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按时完成整改并经所在设区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局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后,恢复其检验检测资质。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报请省局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三)责令南昌市环境监测站等38家检验检测机构1个月内改正,由有关设区市局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按时完成整改后,须经所在设区市局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局进行现场核查确认。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四)对萍乡市环境监测站等10家检验检测机构,有关设区市局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局要督促其自行抓好整改工作,并在今后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中进行核实确认。

  (五)对南昌县环境监测站等4家检验检测机构,省局将对其资质认定能力范围进行调整。请有关设区市局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局督促其在2019年12月15日前到省局更换资质认定证书附表。

  (六)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评审中心要对本次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予以重点关注,并在今后的技术评审中进行核实确认。

  (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遏制违法违规检验行为,切实把各项责任落实到位,把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提高检验检验测试市场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请各有关设区市局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局于2020年1月10日前向省局报送查处结果和整改核查情况报告。

  1.浮环监字(2019023号)报告原始记录(COD)未按照HJ828的要求表示检测过程及修约结果。

  3.证书能力附表中存在作废标准HJ/T57-2009,未向资质认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2.2018年第ZC534号高锰酸盐指数项目未按标准方法要求实施空白检测。

  3.能力附表中氨氮、硫化物等项目设计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已故障,无法修复,已不具备相关检测能力;石油类涉及的红外测油仪检定过期,未及时实施检定/校准。4.证书能力附表中存在作废标准HJ/T84-2001,GB/T16157-1996未向资质认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

  2.报告编号为:吉安县环监[2019]第QT006号数据涂改未采用杠改。

  3.报告编号为:吉安县环监[2019]第QT006号采样信息填写不完整。

  4.年度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周期(计划)表缺少批准人,编制日期与实施时间不符。

  2018年9月12日该单位已迎接省局的监督检查,设备已按时检定,由于机构改革、人员减少、业务工作均外委。自2018年9月至今未出具监测报告,体系文件未按RB/T214-2017和“补充要求”进行改版,体系运行情况欠佳。

  2.2019年测量仪器设备量值溯源计划/实施记录表(PHJ/CX-4.4-02-02)缺编制人、审核人签字。

  3. 查萍环监字(2019)第WL038号监测报告,挥发酚项目所用的分光光度分析原始记录表(一)(编号PHJ/BG-43),未对样品稀释过程予以记录。

  2.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11914-89未做标准方法变更。

  3.监测报告:万环监字(2018)第W001号,总磷(磷酸盐)检测原始记录表(WZHJ/JL -117)中数据修改未采用杠改。

  4.监测报告:万环监字(2019)第J001号,氨氮项目工作曲线未经验证重复引用。

  5.现场采样记录(wzHJ/JL-401)、样品交接记录(WZHJ/JL-081)样品描述、样品保存等信息不全。

  2.2019W24报告中噪声监测仪输出原始记录为热敏纸打印,需要另行复印保存。

  3.样品编号FS0502-003化学需氧量检测中硫酸亚铁铵标准溶液未按要求进行平行样的标定。

  2.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部分):无与报告一致的唯一性编号、基本信息填写不齐全、无检验依据、外检员及动态检验员签名不规范、未记录机动车所有人手机电话信息,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部分)使用已失效的资格许可证号、基本信息栏中出厂日期与人工检验表记录不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使用已失效的资格许可证号。

  3.2019年检定/校准计划缺钢直尺、钢卷尺、轮胎花纹深度尺、轮胎压力表;未提供轮胎花纹深度尺检定/校准证书,NHA-406废气分析仪未检定/校准且未按设备管理程序要求贴“停用”标识或办理项目取消。

  期间核查计划中填写的核查方法错误;轴重台、制动台期间核查方法有误;未按期间核查计划实施期间核查工作。

  1.挂车安检报告(如编号为、等)输出的一轴不平衡率标准限值错误;综检报告排气污染物标准限值错误。

  安检检验表(人工部分):无与检验报告一致的唯一性编号、未备注检验依据、联网查询的判定填写错误、未填写机动车所有人及手机电话等信息;安检检验表(仪器设备部分):存在输出的引车员姓名与实际不符的问题、近光垂直偏移量(适用时)未输出、摩托车安检检验表(仪器设备部分)检验依据错误;安检报告及检验表(仪器设备部分)输出的单位名称与实际不符(多了“万载”两个字)、备注的权责说明不全、摩托车安检报告检验依据及远光垂直偏移量输出错误;安检路试记录单中未记录稳定性和驻车制动检验结果、无检验员签名。

  综检报告单:无检验依据、无权责说明、双转向轴第二转向轴侧滑未输出,综检人工检验记录无检验依据、无唯一性编号,综检记录单检验依据错误、不需输出CMA标识、并装轴形式输出格式错误,双转向轴第二转向轴侧滑未输出。

  环检报告:存在输出的外检员、引车员与实际不符的问题、CMA标识输出不规范(无编号)、加载减速方法时检验结果内容中的额定转速输出错误。

  2.钢卷尺、钢直尺等17台线外检测设备检定/校准证书存在约1个月的空档期,大气压力表未检定/校准。

  未提供制动检验台(摩托车、汽车轴重)期间核查记录,制动检验台(汽车)、汽车侧滑检验台期间核查记录错误。

  3.外检、底盘动态检验等检验视频不完整;底盘动态检验和底盘部件检查操作不规范(检验时间不足、引车员下车进行底盘部件检查等)。

  1.未提供最近一次扩项评审的整改材料。未对张志等9名检验人员的上岗考核及能力进行确认报批。

  2.低速货车(如编号856075011)环检方法错误。安检挂车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未输出和评判汽车列车制动率、未备注输出“牵引车号牌号码”)。

  安检检验表(人工部分):无与检验报告一致的编号、未备注检验依据、部分检验项目的判定栏记录与实际车型检验要求不符;四灯制汽车的安检报告及检验表(仪器设备部分)的内灯近光垂直偏移未输出。

  环检报告:CMA标识无编号,存在环境参数错误、检测设备信息错误、车辆基本信息不齐全、输出的外检员、引车员姓名与实际不符等问题,自由加速方法的实测转速错误,加载减速方法时检验结果内容中的额定转速输出错误。

  综检人工检验记录单评定项目判定栏记录与实际检验要求不符,性能检验记录单车辆基本信息并装轴形式、检验结果栏复合台称重轮荷输出错误、排放性未输出,检验报告中人工检验结果内容错误、性能检验结果中整车制动率及驻车制动率输出错误、排放性未输出。

  3.未提供大气压力表、温湿度计、百分表的有效检定/校准证书;未提供上一周期的设备检定/校准证书。

  未提供制动检验台(摩托车)期间核查记录,制动检验台、机动车排气分析仪期间核查记录错误。

  4.外检、底盘动态检验等检验视频不完整;存在底盘动态检验、底盘部件检查检验时间不足的问题。

  低速货车环检方法错误(如编号129595021,应采用滤纸式烟度);安检报告及检验表(仪器设备部分)双转向轴车侧滑量评价错误(不应评价),安检报告远、近光垂直偏移量标准限值错误(适用时)、双转向轴货车第二轴制动率及不平衡率标准限值错误。

  安检检验表(人工部分):无与检验报告一致的唯一性编号、部分检验项目的判定栏记录与实际车型检验要求不符,安检检验表(仪器设备部分)近光垂直偏移量未输出、多轴货车及挂车轴轮荷输出错误,安检报告挂车空载轴制动率未输出。

  环检报告:CMA标识输出不规范(无编号)、检测设备信息不齐全、自由加速方法的实测转速错误、加载减速方法时检验结果内容中的额定转速输出错误。

  综检:人工检验记录单评定项目判定栏记录与实际检验要求不符、无检验依据,性能检验记录单车辆基本信息中驱动轴空载质量及货车车身形式输出错误、检验结果栏排放性未输出、双转向轴车第二转向轴侧滑未输出,检验报告单人工检验结果判定栏结论输出错误、排放性未输出、双转向轴车第二转向轴侧滑未输出。

  未提供HYCG-100E2汽车底盘测功机、HYCG-130E3汽车底盘测功机期间核查计划及记录,机动车排气分析仪、轴重台、HYCG-030VL汽车底盘测功机期间核查记录错误。

  底盘部件检查不规范(检验时间不足、引车员下车进行底盘部件检查、未操作底盘间隙仪(适用时)。

  2安检人工报告单信息输入不全如:车辆出厂日期、使用性质、地址/邮编; 安检人工报告单无与检测报告一致编号。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部分)信息输入不全如:里程表读数、整备质量;摩托车排污染物检测报告信息输入不全如:发动机型号、总质量。

  1.赣BME418、赣B88M79制动数据异常(后轴制动率超过100%),赣BME418、赣BMQ140、赣BME508前照灯远光光强数据异常(检测数据不需要修约到个位数)。

  2.检测依据错误(GB7258-2012应为GB7258-2017),安检人工报告单无与检测报告一致编号。

  2.现场抽查的2019年1月至2019年11月的所有安检报告均发现轴制动率、整车制动率超过100%;检验流水号20190102Q0024该车为轻型厢式货车,行车制动率未用动态轮荷进行计算;制动复检未重新称重;摩托车人工检验表无检验测试依据;安检人工报告单无与检测报告一致编号;数据失真导致检验结论不可靠。

  1.环检报告中双怠速法无标准限值输出,赣BWW961、赣BB487R、赣BB080G检测报告编号:06-1、04-1、05-1中二轴制动不合格判定为合格。

  2.登录信息输入不全如:使用性质、里程表读数、车辆生产日期、手机电话、地址邮编;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登录信息输入不全如:车辆生产企业、发动机生产企业、发动机排量;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无与检测报告一致编号;未见底盘动态检验签名;二轮摩托车不需要车辆特征参数检查。

  2.环检报告:报告编号:537355244,赣F9N135加载减速法,外检检查项目判定与外检检测输出结果不一致;无检验依据;实测(修正)VeiMxHP参数输出不正确;报告单无机构地址、电话信息。

  安检报告:检测报告编号:810202人工检验记录机动车所有人检验信息不全,无唯一性标识。

  4.VMAS流量计、便携式制动仪、空盒气压表、环保底盘测功机、轮胎花纹深度尺的校准分析确认表未给出误差范围。

  5.无底盘动态检验视频;底盘部件检验不规范(未使用底盘间隙仪查验车辆,检验时间不足)。

  1.环检报告:报告编号:626366544,赣BW5678 无检验依据;实测修正VeiMxHP参数输出不正确;报告单无机构地址、电话信息;环境参数异常。

  安检报告:人工检验记录无唯一性标识;多轴车仪器设备检验表轮荷输出是轮重仪的检验数据;挂车的检验报告未输出列车整车制动率。

  2.未提供轮胎压力表、温湿度计未提供有效的检定/校准证书;钢直尺、钢卷尺、透光率计、踏板力操纵力计、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逆反射系数测量仪、汽车行驶记录仪检定装置、转向参数测试仪、百分表、电子秒表、数字转速表的检定/校准证书日期为:2017年9月12日-2018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7日-2019年12月26日。

  5.底盘动态检验、底盘部件检验不规范,时间太短,视频只有8s;大型车的外检视频看不到全景和车牌号。

  1.公司内与其他单位未进行有效隔离;内审员刘晓云未提供有效的内审员证;本公司颁发的上岗证未注明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2.环检报告:报告编号:001381924,赣B25P37BG报告无检测线号;无检验依据;实测修正VeiMxHP参数输出不正确;报告单无机构地址、电话信息。

  安检报告:两轮摩托车仪器检验记录表未按要求留存纸质档案;人工检验记录机动车所有人检验信息不全,无唯一性标识;多轴车检验的仪器设备表轮轴荷输出为轮重仪的轮轴荷数据,轴制动率计算不正确;侧滑检验数据表述不规范。

  综检报告:人工检验记录无唯一性标识;检验工位照片制动、灯光工位拍照角度不符合标准要求;检测线别无输出;综检检验报告单无CMA标识。

  3.便携式制动测试仪、透光率计、行驶记录仪检定装置等线外检验设备未提供有效的检定/校准证书。

  2.环检报告:报告无检测线号;无检验依据;实测修正VeiMxHP参数输出不正确;报告单无机构地址、电话信息。

  安检报告:人工检验记录机动车和机动车所有人检验信息不全,无唯一性标识,无检验依据;多轴车检验的仪器设备表轮轴荷输出为轮重仪的轮重荷数据,轴制动率计算不正确。

  综检报告:人工检验记录报告编号输出未按要求设置;综检检验报告单CMA标识编号有误;排放标准未按环保最新标准更新。

  4.制订的动力性、环保检验的底盘测功机的期间核查方法不能指导实际工作 。

  5.底盘部件检验检验未使用底盘间隙仪进行检验;底盘动态检验视频起止时间与实际测量时间未同步。

  1.2019年度仪器设备期间核查计划缺MQY-200透射式烟度计,并未对其进行核查。

  2.1)2019年度检定/校准周期计划中应溯源设备 未纳入计划中,如:压力表、转速表。

  2.授权签字人殷俊未被批准签发排放污染物2号领域能力,但签发排放污染物2号检验报告,如检验报告编号:057101442。

  3.授权签字人周莉2019年8月9日-9日请假不在岗,安检验报告由他人加盖其手体印章,如:1201、1501。

  4.未经无锡市计量测试院、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南昌中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校准能力进行评价、确认。

  6.部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中底盘检验员未签字,“车辆出厂日期”未填写。

  7.抽查的部分总质量小于3500kg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中:动态轮荷未输出。

  1.证书附表序号四中载客汽车安全技术检验(1号线吨检验)能力应由“载客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调整为“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检验”。

  2.1)2019.2.19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由非授权签字人万剑林签发(万剑林批准签发报告的日期为2019.4.1),如检验报告编号:33-1。

  2)检验报告为418171122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为非授权签字人代签。

  3.1)部分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报告单中:光吸收系数的标准限值未按新标准更新。

  3)部分多轴车货车、挂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中:空载轮荷显示不正确;轴制动率计算不正确;挂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汽车列车空载制动率未输出。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制动率小数点有效位数不统一,未按检验方法取位。

  2.钢筋焊接报告判定依据引用不准确。机构报告结论中,依据JGJ/T27-2014进行判定,实际的正确判定依据应为JGJ18-2012。

  4.砖检测报告中尺寸检测参数没有按照GB/T2542-2012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测。

  3.主体结构回弹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砖检测报告中尺寸检测参数没有按照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测。

  1.HC-HD90型一体式楼板测厚仪校准证书确认无效。报告(编号SZ)委托书、样品流转卡、报告表格未受控。

  1.检测报告(编号QH/GJBG 20191031)检测依据方法标准填写不齐全。

  1.2018年8月20日报告场所为现地址,与原证书地址不一样,但该检测为现场检测,未及时办理地址变更。

  1.钢筋、烧结普通砖未完成普通变更,因软件自动生成使用新标准方法出报告。

  5.(丰)公(司)鉴(活)字[2019]016号鉴定文书中“外部信息核查表”里的时间未按要求涂改,而且没有流转记录表。

  3.两把钢直尺(GQCGA-01-1至2)、两把钢卷尺(GQCGA-02-1至2)、游标卡尺(GQCGA-12)、和天平(GQCGA-18)的检定有效期为2019年05月31日,血压计(GQCGA-10)的检定有效期为2018年12日03日,时间均过期且未作新检定或校准。

  4.2018年度管理评审时间为8月29日,到目前超过一年未开展管理评审。

  5.(共)公(刑)鉴(痕)字[2018]01号鉴定书缺少手印检验鉴定原始记录,鉴定书描述不规范。

  4.机构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体系文件还是2017年版本。

  8.鉴定文书缺样品流转卡、外部信息核查表、鉴定事项确认书、委托受理协议评审记录等。

  1.2019年监督计划无法按期实施,2019年安排已过期的《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培训,《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通用要求》未作任何培训。

  3.四把钢直尺(XHGASF-00-0-07至10)从2019年4月17日至2019年9月6日期间为检定空档期,骨骼量角器及血压计过期未检定。

  5.西公鉴(临床)[2019]54号鉴定书的鉴定人及授权签字人没有手签,并缺少鉴定材料交接、流转表。

  2.2018-09-15样品的总硬度原始记录缺EDTA标准滴定溶液浓度,无平行样。2018-09-014氰化物标准物质无领用记录。

  3.无样品受理登记台帐,2018-09-031检验无委托人亲笔签名,委托检验项目(有余氯)与检验报告(无余氯)不一致

  6.机构检验场所地址搬迁,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也未按照规定办理授权签字人申昌明变更手续。

  2.2019--W-105检验报告原子吸收原始记录中湿度与仪器使用记录不一致。

  2.1801001餐具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缺仪器设施编号;培养温度和时间打印;所有温湿度记录都是一个数值;1913030井水原始记录中缺少标准物质编号。

  3.1913030井水委托协议书中检验项目与检验报告不一致;1801001餐具样品委托协议书中检验依据错误,用作废标准,修改处无签名。

  2.JXQYJC2019-0014检测方案编制人打印,原始记录无总页码;现场检测湿度是76%,没有写一个范围;JXQYJC2019-0015钴标准物质领用记录与检验日期不一致,标准物质领用记录全部打印。

  1.体系文件未按RB/T214换版到位。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未作出保存6年的规定。2019(委)089等报告编号与程序文件规定不一致。

  3.2019(委)089报告碎米等记录主要检验测试仪器栏空白。气相色谱仪等合格证上未标明有效期限。

  2.JH-2019-3961检测丁醇用2016年5月的标准曲线.气相色谱室的气瓶未固定。

  5.无独立的样品保管间,二氧化硫吸收液的保管达不到专人保管要求。6.标准物质冰箱中有试剂、样品等。

  8.2019年9月9日,0.1mol/L盐酸标准溶液,到货1瓶但入库5瓶,9月13日领用5瓶。

  2.编号为赣洪司鉴中心[2018]物鉴字第2000号鉴定意见书对应的原始记录中鉴定人签名与鉴定意见书中存在差异。

  2.编号为的床单检验报告中检测的新方法使用WS/T508-2016标准不在资质认定证书能力附表范围内。

  4.给水用聚乙烯(PE)管件卫生安全性能检测报告中,参数锡分包给江西省分析测试中心,未对分包方进行评价。

  5.给水用聚乙烯(PE)管件卫生安全性能检测报告中,参数锡分包给江西省分析测试中心,分包业务未见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给水用聚乙烯(PE)管件卫生安全性能检测报告中,参数锡分包给江西省分析测试中心,未对分包方进行评价。

  6.给水用聚乙烯(PE)管件卫生安全性能检测报告中,参数锡分包给江西省分析测试中心,报告中未按规定标注分包方名称、分包项目等内容。

  2. 编号为省司鉴[2017]物鉴字第2号鉴定意见书对应的原始记录中仅有一名鉴定人签名,与鉴定意见书中存在差异。

  3.ZG-SC-9-0001缺称样量、定容体积、计算公式、图谱等信息的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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