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细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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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细则》发布!

2024-12-22 kaiyun官网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我厅对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0月18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省建设厅。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提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工程质量,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下简称“消防审验”)。

  第三条省级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省消防审验工作,并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消防审验办理,以施工许可管理权限确定管辖层级。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按照相应施工许可管理权限实行属地管理。

  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以外的专业建设工程的消防审验办理,依据质量监督计划确定管辖层级。

  第四条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可邀请专家协助参与消防审验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

  第五条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第六条建筑设计企业申报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前,先由依法确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按施工图联合审查要求执行。

  依法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实施工程单位应依据经重新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完工图纸。

  第七条省级建设部门可会同相关的单位,组织并且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评审专家由省级建设部门抽取。

  评审会应成立专家组,专家组设组长一名,由专家组成员推荐产生。参加评审会的人员包括建设、设计、技术服务、消防救援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人员。

  第八条有相关主管部门实施管理、有统一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不影响安全管理要求且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老旧小区微改造、城市公共空间服务功能提升微更新等工程建设,无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各设区市建设部门可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本地区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类型清单,服务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

  第九条包含多个单体工程的建设工程,对具备独立使用功能,且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一个或多个单体工程,能申请消防验收。

  改变建筑使用功能需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工程,不属于一般项目。

  第十一条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应对照《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确定的项目类型,按以下比例抽取检查对象:

  省级建设部门依据本地区消防设计、实施工程质量及消防安全形势等因素,视情调整分类目录清单及抽查比例。

  第十二条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一般项目,被抽取为检查对象的,建筑设计企业应自备案凭证发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要求的备案材料。

  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应核查工程完工验收报告编制是不是满足相关规定,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依据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完工图纸、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对于一般项目,涉及消防的竣工图至少应包括建筑平面图、安全地疏散图、消防设施的系统图和平面布置图等。对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室内外装修工程,若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借用周边建筑或减少本建筑内其他场所疏散宽度的,图纸可非设计单位蓝图,但应由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均在竣工图上签章,注明已确认和工程真实情况相符;设有联动控制功能的火灾探测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的,还需提供与现状相符的有效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在受理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既有建筑改造项目的消防验收备案时,可将竣工验收报告材料简化为消防查验报告及消防查验检查表(其中建筑设计企业未委托监理单位的应承担监理职责,相应文书中“监理单位”栏由建筑设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盖章、签字)。

  第十四条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其他建设工程,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可参照特殊建设工程相关规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结论可作为出具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意见的依据。

  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需要,确实不足以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定要求的项目,应按《浙江省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由属地政府牵头,消防救援机构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等制定防火保障方案,提出防火替代性措施。论证结论作为消防设计及现场检查的技术支撑。

  第十五条其他建设工程经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或存在备案告知承诺事项严重失实情形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应撤销备案凭证。

  第十七条新业态按使用人群相近、火灾危险性等级就高原则,划定场所使用功能。

  第十九条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已经技术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所需的法律文书,按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执行。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以及建设工程完工验收消防查验所需的具体表单,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浙江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导则》执行。专业建设工程参照执行(含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有关技术审查、现场评定、现场检查的确认意见)。

  第二十一条设区市建设部门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及我厅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方法,加强完善消防审验组织形式、流程等内容。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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