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方面推进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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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面推进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通告

  近年来,城镇和乡村居民自建房、沿街商铺和“三合一”等场所亡人火灾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导致非常严重危害。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以下简称独立感烟报警器)可及时探测火灾并发出警报,提醒现场人员疏散逃生、迅速报警和对火灾早期处置,具有技术成熟、安装便捷、维护简单、成本低廉、效果明显等特点,是防范应对各类场所“小火亡人”灾害的有效技术方法。为积极发挥独立感烟报警器的火灾防控作用,努力减少火灾伤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关于积极推动发挥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火灾防控作用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现就安装独立感烟报警器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全市经营储存可燃物品的沿街商铺、经营性自建房、“九小场所”和办公居住性质出租屋,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建筑以及位于棚户区、城乡结合部和耐火等级三级及以下的老旧居民住宅,鼓励在其他居民住宅内安装使用独立感烟报警器。安装对象不包含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明确要求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

  本通告所称九小场所,包括小型学校幼稚园、小型医疗机构、小商店小餐饮、小旅店、小歌舞娱乐、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小生产加工公司等场所。

  安装独立感烟报警器须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模块设计规范》《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技术规范要求。

  (一)报警装置应安装在商铺、公共活动区域、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含可燃物较多的夹层)、疏散楼梯的顶部。

  (二)生产经营单位自行选购独立感烟报警器和安装单位并承担产品购置及安装费用。鼓励优先选用联网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个人)自通告之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前完成自主安装。

  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和消防法律和法规及安全管理规定,对照以上内容开展自查自改。发现火灾隐患和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请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通过有效途径进行举报。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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