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能规范》,规范固定污染源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自2027年1月1日施行。
近来,为加强固定污染源排放监测监管,规范排污单位废气、污水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生态环境部拟定并发布了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能规范(HJ 1405—2024)》,本规范为初次发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规则了固定污染源废气及污水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的技能方面的要求、信息标志牌要求及排放口监测点位办理要求。适用于
。排放规范中对处理设备功率有明确要求的,处理设备进口也应履行本规范,其他处理设备进口等中心进程监测点位可参照履行。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GB 5468—91(3.4、3.5 条款)、GB/T 16157—1996(4.2.1~4.2.3 条款)、HJ 75—2017(7.1.1、7.1.2.1~7.1.2.4 条款)、HJ 91.1—2019(5.1 条款)、HJ 353—2019(5.1、5.2 条款)、HJ/T 373—2007(4.4.3 前三段、5.4.2 条款)、HJ/T 397—2007(5.1、5.2.1 条款)、HJ 836—2017(7.1 条款)、HJ 916—2017(5.3.2、5.3.3 条款)、HJ/T 92—2002(5 条款)等规范规范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规范施行中中止履行,上述规范条款触及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要求部分内容依照本规范规则履行。本规范施行之日前,可依照上述规范及本规范规则履行。
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 技能规范(HJ 1405—2024)
微信扫一扫
手机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