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发布,要求在2023年10月21日前反馈意见。据悉,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随着长三角标准的一体化工作的推进,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出现了迅速发展,江苏省已经发布了 20 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 1项综合排放标准;浙江省发布了 7 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长三角地区的标准宽严不一,上海市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在某些方面已不再具有领头羊,与实际环境管理需求也不一致,因此有必要进行修订。
近日,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发布,要求在2023年10月21日前反馈意见。据悉,该标准首次发布于 2015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 补充了 VOCs 物料、总挥发性有机物、真实蒸气压、蓄热燃烧装置的术语和定义
--- 增加了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放要求和含氧量折算的要求;
新版标准将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上海市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实施等要求。国家或上海市已经发布针对行业、通用工艺或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该执行相应国家或上海市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其他污染源执行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现有固定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上一篇:注意!上海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有更新
下一篇:《室内空气质量评价准则》 团体标准发布,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凡本站注明“来源:环保在线”的全部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环保在线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没有经过本网站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环保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站将追究其有关规定法律责任。
本站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环保在线)的作品,目的是传递更加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犯权利的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别的媒体、平台或个人从本站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环保在线”,本站将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
鉴于本站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站联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联系方式;邮箱:
微信扫一扫
手机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