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法令 》的有关法律法规,我局拟定了《
列入本方案的大气环境要点排污单位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主动监测设备,并与市生态环境局监控渠道联网。监控的排放口与监控项目依照《 北京市固定污染源主动监控办理办法 》履行。大气污染物排放主动监测设备装置联网及运转办理根据的首要技术标准及标准见附件。
本方案中已归入《2020年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主动监控方案》的单位,装置联网时限以2020年的规则为准。
附件:大气污染物排放主动监测设备装置联网及运转办理根据的首要技术标准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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