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7日我局对福建乾辰新能源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乾辰新能源年加工处理锂电池1万吨、极片1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如下: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乾辰新能源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乾辰新能源年加工处理锂电池1万吨、极片1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你公司报送的《辰新能源年加工处理锂电池1万吨、极片1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枫亭镇五里岭片区福建和拓(仙游)新材料产业园(一期),租赁福建和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部分2号厂房,总占地面积4992m2。建设一条废旧锂电池破碎分选生产线,年破碎并分类回收锂电池1万吨/年;一条正负极极片料破碎分选生产线,年破碎并分类回收正负极极片边角料1万吨/年。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0万元。
二、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选址符合有关规划要求。《报告书》基本符合环评技术导则规范要求,对策措施、结论基本可信。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审查意见,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的方法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能够获得缓解或控制。因此,我局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应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做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施工产生的污水、粉尘、噪声和固态废料对旁边的环境的影响。
2、项目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水治理控制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生活垃圾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总氮等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通过污水管网排入仙游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达标排放。生产废水排入污水处理站经过沉淀、超滤处理后循环回用于喷淋,不外排。
3、项目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执行的标准如下:废旧锂电池筛选、磁选、破碎、分选等生产流程产生的废气经过“中央集尘+脉冲+HEPA”处理系统处理后由排气筒排放(DA001);电解液废气、氟化物和危废仓库产生的废气经密闭收集后采用“旋风+布袋+三级碱喷淋吸收+除雾+分子筛吸附”后通过排气筒排放(排气筒DA002);低温负压烘干使用天然气提供热源,产生的天然气废气与处理后电解液废气一并通过排气筒排放(排气筒DA002);极片破碎、分选等生产流程产生的废气经过“中央集尘+脉冲+HEPA”处理系统处理后由排气筒排放(DA003)。燃天然气干燥炉废气(DA002)中的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等污染物排放参照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的燃气锅炉标准;工艺废气中镍及其化合物、非甲烷总烃,氟化物、颗粒物(炭黑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周界外浓度最高点限值;锰及其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和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无排放限值标准:即有组织排放镍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4.3mg/m3,钴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5mg/m3,锰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5mg/m3,氟化物排放浓度≤9.0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120mg/m3;企业边界镍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0.040mg/m3、钴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0.005mg/m3、锰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0.015mg/m3、氟化物排放浓度≤0.020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4.0mg/m3。有组织颗粒物中炭黑尘排放浓度≤18mg/m3,排放速率≤0.51Kg/h(15米排气筒),排气筒(DA001、DA003)大气污染物总颗粒物排放还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最高排放速率要求,总颗粒物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3.5Kg/h(15米排气筒)。厂界炭黑尘肉眼不可见;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即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1mg/m3。所有废气排气筒高度应高于15米,且应高于半径200米距离内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厂区内1h平均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规定的限值。
4.项目应合理地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动力机械设备等高噪声源应采取比较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降噪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噪声。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标准限值。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5.项目应建立健全固态废料分类收集管理制度,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态废料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建立固态废料管理台帐,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普通工业固态废料的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其余普通工业固废贮存执行《普通工业固态废料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6、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部令第24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7、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SO2年排放总量≤0.144吨、NOx年排放总量≤0.572吨,VOCs年排放总量≤2.427吨。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在投产前按报告书要求配套建设事故应急池,配备相应环境应急物资和装备,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按照《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视测定计划,加强对环境空气、大气污染源、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噪声等日常自行监测工作,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五、本项目大气防护距离为厂房车间外延100m。你公司应协助当地政府做好防护距离规划控制工作,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住区、学校、医院、疗养院等环境保护目标。
六、你公司应建立环保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环保人员和岗位工作职责。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确保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到位。项目建成后,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的基本工艺或生态环境保护的方法出现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重新报审核。
八、请莆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一大队组织开展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公司应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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