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山西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标准》)正式对外发布,成为全国第5个发布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区域标准的省份。据介绍,该《标准》由山西省环保厅提出,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起草,山西省质监局于2017年批准立项,今年5月30日经省政府同意并由省质监局与省环保厅联合发布,7月30日开始实施。
近年来,山西省对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格外的重视,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推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的实施建议》和《关于进一步快速推进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全省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升级改造,升级改造后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限值。
据了解,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在大量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最重要的包含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5项控制指标,排放限值分别为5mg/ m3、35mg/m3、50mg/m3、0.03mg/m3和1级,并根据山西实际提出了低热值煤燃煤发电锅炉烟尘排放限值为10mg/m3、W型火焰炉膛的燃煤发电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00mg/m3。其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超过现行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两项指标与《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保持一致。
该标准的批准发布,为规范和促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提供了技术支撑,为燃煤电厂排放监管考核工作提供技术是依据,对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备极其重大的促进作用。
为了帮大家对该《标准》有一个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山西省质监局和山西省环保厅以及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的领导和专家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问:众所周知,山西是全国能源重化工基地,是全国煤炭生产和消费大省,请问制定该《标准》有何重要意义?其必要性体现在哪里?
答:当前山西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仍处于负重爬坡阶段,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影响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问题亟需加以解决。特别是破解结构性污染难题任务艰巨,山西省是全国能源重化工基地,是全国煤炭生产和消费大省,产业体系以煤炭、化工、焦化、建材、冶金、电力为主,六大行业工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均占工业的90%以上,六大行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为82.7%,源头治理任重道远。
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指出:新建燃煤发电机组根据地区实现达到或接近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达到、达到或接近和鼓励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推进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设施改造升级,一定得安装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2015年3月5日,总理在《201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行区域联防联控,推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促进重点区域煤炭消费零增长”,对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提出更高的要求,明确打好节能减排和环境治理攻坚战,环境污染是民生之患、民心之痛,要铁腕治理。2015年12月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三部委联合印发《全方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到2020年,全国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力争实现超低排放。为进一步加快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步伐,将中部地区完成时限提前到2018年前完成。
山西省政府2014年印发《关于推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的实施建议》,2015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快速推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通知》决定将全省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改造时间由原来的2020年底前提前至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同时,《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均强调了“燃煤发电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燃煤发电锅炉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山西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及实施势在必行,对全省资源转型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充分发挥环保法规、政策、标准的引领作用,特别是通过环保标准来淘汰落后产能、调整产业体系、倒逼企业提升污染防治技术和强化管理手段,降低污染物排放,是实施环境保护的有效方法。国家现行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现有火力发电燃煤锅炉执行烟尘30 mg/m3、二氧化硫200 mg/m3、氮氧化物100 mg/m3限值。国家尚未制定出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标准,只是参照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执行,该标准明显已不能够满足当前山西省环境管理实际需要,缺乏环保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利于监管执法。因此对燃煤发电机组实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迫在眉睫,以严格的排放标准倒逼电力企业提升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强化执法管理手段,降低污染物排放是当前环境管理的迫切需求。
答: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成立了标准编制组,对国家以及上海、山东、河北等地方的燃煤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控制经验进行了研究,经过开题论证后,编制组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规划,明确了各阶段的任务与目标,确定了标准制定的方法与技术路线。经过大量的实地调研、现场监测、资料收集和文献查阅等工作,并多次与专家、行业协会、电力设计部门和电厂超低排放治理企业咨询和论证后,于2017年9月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10月在省质监局和省环保厅网上公开征求了意见,在对40多家反馈意见进行整理征求采纳之后,形成送审稿,于12月28日召开了送审稿评审会,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报批稿。由省质监局和省环保厅联合上报省政府批准。
答:1.与国家标准衔接的原则。作为区域标准,本标准制定应以国家标准为基础,以国家和山西省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为依据,制定的指标限值应严于当前国家标准或相当。
2.从严控制原则。作为地方的排放标准,从严控制既是山西省制定出台该标准的客观需要,也是标准制定的根本原则。通过调整加严排放标准,推动现有燃煤电厂进行技术改造,促进新建燃煤电厂采用更加清洁的生产的基本工艺和技术,大幅度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
3.结合本地区实际原则。根据山西省燃煤电厂生产水平和污染治理能力的现状,通过综合分析确定排放限值,体现了低热值煤和W型火焰炉的特点,使本区域标准制定实施符合山西省的现状。
4.技术可行性原则。标准制定将依托当前燃煤发电企业成熟先进的生产的基本工艺技术与污染治理技术确定排放标准限值,确保标准执行的技术可行性。
5.同类标准比较原则。本标准制定将参考欧美发达国家标准及河北、上海、山东等国内先进地区已出台的区域标准,通过横向比较提高标准的合理性。
6.普遍适用性和实际可操作性原则。标准制定中采取多种方式,听取政府、行业、企业、专家、公众、环境管理部门等意见,兼顾各方利益诉求,以保证标准的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
参考国内外有关标准,本标准控制指标包括: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5项指标。
排放限值分别为5mg/m3、35mg/m3、50mg/m3、0.03mg/m3和1级,并根据山西实际提出了低热值煤燃煤发电锅炉烟尘排放限值为10mg/m3、W型火焰炉膛的燃煤发电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00mg/m3。
(二)标准限值的可行性。山西省燃煤电厂污染治理设施超低排放改造进展迅速,截至目前,30万千瓦以上燃煤电厂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良好。30万千瓦以下机组也在改造过程中,因此,本标准排放限值是切实可行的。
山西省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电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办公室于2017年7月31日印发《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提出2018年起执行关停经改造或预计改造后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山西省超低排放要求的燃煤发电机组,并结合山西省大气环境保护的真实的情况,将新建及现有燃煤发电锅炉执行本标准排放限值的时间定为2018年7月30日,是切实可行的。
答:该《标准》作为一个技术法规,就是要起到以科学的标准来倒逼企业转型,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以此来实现天更蓝。该《标准》的实施,为当前全省的环保监管执法提供了技术法律依据,全省环保执法将依据该《标准》,依托全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对燃煤电厂实施有效监管,从而确保标准的实施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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