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记者从生态环境厅获悉,2024年6月25日至7月5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为期10天的2024年川渝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由四川省、重庆市分别成立3个现场检查组,围绕川渝盆地东部、南部、东北部3个大气污染传输通道所在的6个市(区),聚焦工业源、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移动源等3类重点污染源,重点查处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大气治污设施、超标排污、旁路偷排、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监测报告弄虚作假等11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生态环境厅现公布联合执法查处的8起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成都市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的废气,按环评要求应当收集后通过脱硫塔碱液喷淋后达标排放。重庆专业帮扶二组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脱硫塔未运行,碱液罐内无碱液,碱液池pH值为酸性,脱硫塔罐体腐蚀破损,涉嫌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调查处理】 重庆专业帮扶二组执法人员对成都市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但脱硫塔未开启。执法人员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公司用于添加片碱的碱液罐内无碱液,安装的pH测量仪显示碱液池的pH值为5.8,呈酸性。同时脱硫塔电源开启后,执法人员发现脱硫塔塔体有腐蚀破损,不能正常发挥脱硫作用。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状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重庆专业帮扶二组已将问题线索及有关证据移交彭州生态环境局进一步调查处理。目前,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已对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案例二:四川某家私有限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四川某家私有限公司热压、手工施胶工序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调查处理】 2024年7月2日,重庆专业帮扶三组执法人员对四川某家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热压、手工施胶工序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木工车间热压机旁手工施胶作业平台,施胶废气未经收集,无组织排放;4台冷压机及旁边4个手工施胶平台施胶废气也未经收集,无组织排放。执法人员进一步调取该公司排污许可证核定,热压、手工施胶流程产生的施胶废气需经收集、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DA003、DA004排放口排放。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重庆专业帮扶三组将问题线索及有关证据移交合江生态环境局进一步调查处理。目前,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已对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案情简介】 重庆专业帮扶一组对四川省德阳市某页岩砖厂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砖厂自动监测设备在线监测数据与自行监测报告误差较大,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该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做比对监测,监测结果为该砖厂脱硫塔废气排放筒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相对误差分别高达-98.5%和-51.1%,烟气温度也存在绝对误差不达标问题。
【调查处理】 2024年6月26日,重庆专业帮扶一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四川省德阳市某页岩砖厂隧道窑、烘干窑正在生产,废气经脱硫设施处理后排放,脱硫塔正在运行,但废气排放口烟气明显发黄。进一步调查发现,该砖厂自动监测设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长期稳定在1mg/m3以内,氧含量为21%。执法人员随机调阅该砖厂2024年5月20日自行监测报告与自动监测数据来进行对比,其示值误差大于5%。随即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该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做比对监测。监测结果为该砖厂脱硫塔废气排放筒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相对误差分别高达-98.5%和-51.1%,烟气温度也存在绝对误差不达标问题。
该砖厂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重庆专业帮扶一组将问题线索及有关证据移交德阳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调查处理。目前,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已对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案情简介】 四川某家私有限公司主要是做套装门生产,根据该公司环评批复要求,热压、冷压及配套手工施胶流程产生的施胶废气经集气设备+活性炭吸附后通过施胶废气排放口排放。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热压机配套的手工施胶工序、冷压机及配套的手工施胶工序均未安装集气设备和活性炭处理设施,施胶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涉嫌构成未落实“三同时”及验收制度。
【调查处理】 2024年7月2日,重庆专业帮扶一组执法人员对四川某家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套装门生产,主要工艺为木料下料热压、冷压(手工施胶)贴皮砂磨雕刻喷漆干砂检验产品,公司制作过程中主要有粉尘、施胶废气等污染物产生。根据该公司环评批复要求,热压、冷压及配套手工施胶流程产生的施胶废气经集气设备+活性炭吸附后通过施胶废气排放口排放。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热压、冷压及配套手工施胶工序正在进行生产作业,但仅有热压机安装有集气罩及活性炭处理设施,热压机配套的手工施胶工序、冷压机及配套的手工施胶工序均未安装集气设备和活性炭处理设施,施胶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重庆专业帮扶一组将问题线索及有关证据移交泸州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调查处理。目前,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已对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案情简介】 重庆市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在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擅自修改工控机和数采仪烟道截面积已备案参数,导致监测数据失真,涉嫌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调查处理】 2024年6月26日,四川专业帮扶二组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烟气排放口CEMS在线监控设备烟道截面积参数设置与实际不一致。经查,该公司自动监控设备验收报告和自行监测报告记载其再生烟废气排放口和炼胶废气排放口烟道截面积均为0.95m2,而现场实测烟筒内直径1.1m(烟道截面积0.95m2)与CEMS在线监控设备设置的烟道截面积参数0.5m2不一致,导致计算得出的流量偏小近一半,污染物总排放量与实际不符。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排污单位理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四川专业帮扶二组将问题线索及有关证据移交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情简介】 重庆市某化工有限公司频繁出现标记为故障的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超标数据,调查发现自动监控设备运维人员未在数据超标后进入站房对自动监控设备做检修,涉嫌自动监测数据虚假标记。
【调查处理】 2024年6月28日,四川专业帮扶二组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视频监控平台核查,发现重庆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为避免其回转窑外排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超标,通过人为干扰烟气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排放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2024年5月1日至6月2日,该公司正常生产期间,其擅自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服务端”9次将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工况标记为“故障”。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排污单位理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四川专业帮扶二组将问题线索及有关证据移交铜梁区生态环境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情简介】 重庆市永川区某建材有限公司自动监控平台二氧化硫折算浓度、颗粒物折算浓度日均值连续超标,工作人员进入站房篡改自动监控设备数据,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调查处理】 2024年7月1日,四川专业帮扶三组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核查,发现重庆市永川区某建材有限公司烟气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历史数据中,2024年3月1日0时左右,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处于超标状态,但0时38分突然降为0且持续为0;3月28日7时23分,烟气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显示其含氧量为19.69%,此时的颗粒物折算浓度已呈连续超标状态,但7时24分至7时25分,其含氧量逐步变化至5.91%且趋于稳定,颗粒物折算浓度也随之变小未再超标。调阅视频监控录像显示,3月1日0时37分和3月28日7时24分该公司人员进入自动监测站房,通过人为干扰降低氧含量的方式,导致其二氧化硫、颗粒物折算浓度小于真实值,以此来实现数据达标。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状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四川专业帮扶三组将问题线索及有关证据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
【案情简介】 重庆某第三方环保检验测试公司为重庆某纸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无组织废气排放“合格”检测报告,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调查处理】 2024年6月29日,四川专业帮扶三组执法人员对重庆某纸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某第三方环保检验测试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对该纸业有限公司开展无组织废气排放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进一步调查发现,该第三方环保检验测试公司在开展无组织废气排放检测全过程中,只在1个位置布点采样,未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明确的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控点设置办法来进行布点,且检测报告中未记录制浆分厂厂界温度、气压、风向等监测内容。
该第三方环保检验测试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检验测试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项“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没办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规定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三)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验测试规程或者方法的”的规定。四川专业帮扶三组将问题线索及有关证据移交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微信扫一扫
手机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