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执罚字〔202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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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执罚字〔2023〕38号)

2024-03-14 Kaiyun主页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市心圩街道大岭村十一生产队金乐福小区旁

  南宁市泓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做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2023年1月1日至5月21日期间,你公司未使用高浓度标准气体对柴油车检测线汽车NOx(氮氧化物)分析仪、汽油车检测线汽车排气分析仪进行标定检查,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附录A 中“表A.5加载减速法设备检查项目及周期”规定的高浓度气体标定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的要求。

  (二)柴油车检测线汽车NOx(氮氧化物)分析仪采样管长度为7.75 m,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4.2.4.2.d”中“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应小于7.5m”的要求。

  (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5月22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排气检测检验线进行全方位检查的情况);

  (二)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5月22日提取,证明你公司检测站布局和检测检验线具体方位);

  (三)现场照片2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5月23日提取,证明你公司柴油车检测线汽车NOx(氮氧化物)分析仪采样管长度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7月19日提取,证明你公司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车辆检测);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3年5月22日提供,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

  (六)委托书复印件2份(你公司2023年7月19日提供,证明你公司委托代理人代理资格);

  (七)身份证复印件4份(你公司2023年7月19日提供,证明你公司被调查人员相关身份信息);

  (八)《任命书》(南泓人字〔2023〕002号)复印件2份(你公司2023年7月19日提供,证明你公司站长、经理具体人选);

  (九)柴油车检测线汽车NOx(氮氧化物)分析仪、汽油车检测线汽车排气分析仪高浓度气体标定记录界面打印件各1份(你公司2023年5月22日提供,证明2023年1月1日至5月21日期间,你公司未按规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对高浓度气体标定);

  (十)《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打印件1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12月7日提取,证明我局曾提醒你公司严格规范检测检验行为);

  (十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南环执改决字〔2023〕16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2023年7月21日、7月24日提取,证明我局针对你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下发责令改正并依法送达);

  (十二)《泓焱检测站整改报告》1份(你公司2023年8月2日提供,证明你公司针对我局下发的责改文书进行改正);

  (十三)《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8月2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开展后督察检查)。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第三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资质认定,并遵守以下规定:(三)依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检测验证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测验证”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1日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执罚告字〔2023〕4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桂环规范〔2023〕3号)有关法律法规,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共性裁量基准:(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取值1;(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值1;(3)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30天以上180天以下,裁量等级取值2;(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努力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值1;(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裁量等级取值1。2.修正裁量基准:(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取值2;(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取值-2;(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已消除,裁量等级取值-2;(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业和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值0;(5)产业体系类型:其他类,裁量等级取值0。经采用裁量公式计算,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公司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电线)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通过农业银行缴至南宁市国库。

  你公司在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请持银行受理凭证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换取罚款收据,并持罚款收据到三楼300法制稽查科办理结案手续。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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