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发布《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22》征求意见稿,向各位委员和相关的单位征求意见。
计量标准是将计量基准的量值传递到国民经济与社会生活所有的领域的纽带,其量值准确与否必然的联系国计民生,是实现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传递准确可靠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为保障全国量值传递的准确和一致,国家对重要计量标准实行考核制度,并纳入行政许可的管理范畴。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规范计量标准的建立、维护和使用,需要制定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作为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依据,以考核计量标准具有准确传递量值的能力,为国民经济发展以及计量监督管理提供公正、准确的检定、校准数据或结果。
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以下简称原《规范》)于2016年11月30日发布,2017年05月30日开始实施。原《规范》明确了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考评方法和后续监管等有关内容,对规范和指导我国计量标准考核和管理工作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原《规范》开始实施至今已有5年了,在这5年里,计量标准考核和管理工作随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和发展逐步的提升和完善,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一批新的部门规章,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调整,这样一来,原《规范》中的一些内容存在一些与现行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主体问题如下:一是与市场监管总局新发布的规定和要求不符合。
近年来,为了推进“放管服”改革,市场监管总局取消了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了一些新规定和要求。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年第5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文件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年第5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54号)要求,有必要删除《考核规范》中的“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项目目录” “证明事项”及相关联的内容。二是与新发布的计量标准考核规章要求不一致。近几年来,市场监管总局对计量标准考核的主要行政规章进行了修订,重新发布了《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等,这些新的规章中有些规定和要求发生了重大变化,例如:《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由4年”修改为“5年”;将计量标准的“撤销”修改为“注销”;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复查考核时,建标单位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的资料内容发生了变化等,需要及时对原《规范》的有关法律法规做修改,避免在计量标准考核过程中产生歧义。三是原《规范》中的计量行政部门的名称发生了变化。由于国家进行了行政机构改革,撤销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建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各地也组建了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以原《规范》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描述应做修改。四是在考核实践中,原《规范》中的一些考核要求和技术问题也暴露出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要进一步明确,以便具有更加好的操作性。
为了解决这些计量标准考核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升计量标准的考核质量和管理上的水准,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对原《规范》做修改、补充、完善。
为了加强计量标准的管理,规范计量标准的建立、维护和使用以及考核工作,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以及量值传递和溯源的一致性、准确性,为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以及计量监督管理提供准确的检定、校准数据或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对计量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包括了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计量标准考核的程序、方法、后续监管,计量标准考核用表用证以及有关技术问题的处理。
本规范第4章规定了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第5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详细说明了计量标准考核的程序,包括计量标准考核的申请、受理、组织、实施和审批。第6章规定了计量标准的考评,包括计量标准的考评方式、内容和要求、考评方法、整改及考评结果的处理,并对书面审查、现场考评等两种考评办法来进行了说明。第7章阐述计量标准的后续监管,对计量标准的更换、封存与注销、恢复使用及技术监督等后续监管做出了规定。附录给出了计量标准考核用表用证及计量标准考核中有关技术问题的说明等。
1、按照现行计量法律和法规和相关规定,将原“规范”中的“撤销”修改为“注销”, “计量技术规范”修改为“计量校准规范”,“检定或校准人员证明”修改为“检定或校准人员证件”,将计量标准的溯源性中“主要配套设备”修改为“配套的计量设备”,明确了申请计量标准考核需要提交的资料,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拥有相对应测量能力技术资料的内容;将“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修改为“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删除了“规范”中《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项目目录》和相关文字描述,进一步了完善跨行政区域聘用考评员的相关规定。
2、新增“最高计量标准”术语及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实施细则、计量法条文解释以及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要求,结合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第8.6条参考标准,对“最高计量标准”进行了定义。
3、对计量标准负责人的资格要求提出了新要求。要求计量标准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或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4、书面审查增加两个项目。将6.1计量标准的考评方式、内容和要求中书面审查项目由“20项”修改为“22项”。即将温度、湿度、照明、供电等环境条件符合标准要求,有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校准规范纳入书面审查项目;并对附录J《计量标准考核报告》中计量标准考评表中相关表述进行修改。
5、加强完善了计量标准环境条件及设施出现重大变化的要求。在7.2 2)增加计量标准环境条件及设施出现重大变化的自我声明要求,并对附录M的有关内容做了修改,增加了《计量标准环境条件及设施出现重大变化自我声明》,将原《计量标准环境条件及设施出现重大变化自查表》调整到《计量标准履历书》中。
本规范适用于计量标准的建立、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已建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以及计量标准考核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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