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镜湖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展开消防安全查看时,发现辖区一单位未依据相关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针对这一状况,大队依法对该单位做行政处罚。
据大队消防监督员介绍,该单位未依据相关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则,现决议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一起大队监督员对单位责任人就相关消防安全法令和法规进行宣教。
下一步,大队将加大消防安全查看力度,坚决查办消防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继续营建杰出安稳的消防安全环境。
(一)执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拟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准则、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拟定救活和应急分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装备消防设施、器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时安排查验、修理,确保无缺有用;
(三)对修建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无缺有用,检测记载应当无缺精确,存档备检;
(四)确保分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疏通,确保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契合消防技术标准;
单位违反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件或许消防安全标志的装备、设置不契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许未坚持无缺有用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正告或许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人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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