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自然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大气污染,现批准《环境空气品质衡量准则》为国家环境品质衡量准则,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在全国实施本标准之前,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可根据《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2010〕33号)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区提前实施本标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围、时间等)另行公告,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真实的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提前实施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品质衡量准则》(GB3095-1996)、《〈环境空气品质衡量准则〉(GB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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