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法院揭露宣判一同损坏计算机信息体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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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人民法院揭露宣判一同损坏计算机信息体系案

2024-09-23 产品设备

  经审理查明:韩城市裕隆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裕隆公司)归于陕西省2022年要点排污单位。该公司按照国家环保部门要求在其焦化厂焦炉DA002、DA003烟囱上装置有烟气主动在线监测设备,即TL-PMM180烟尘测试仪,并与国家环保要点排污单位主动监控与根底数据库体系联网,对上述DA002、DA003烟囱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放状况做实时监测,监测数据同步上传至国家环保要点排污单位主动监控与根底数据库体系。

  2022年9月、10月份,被告人裕隆公司焦化厂炼焦车间余热脱硫脱硝工张某在值勤期间,发现装置在裕隆公司焦化厂烟囱上烟尘测试仪在线监测颗粒物排放数据超支,遂向被告人裕隆公司动力环保部环保主管郭某某反映,被告人郭某某向被告人裕隆公司焦化厂副厂长徐某某请示,被告人徐某某为防止烟尘测试仪检测出颗粒物排放数据超支,私自决议并授意被告人郭某某拆开掉DA002、DA003烟囱上所装置烟尘测试仪装备的单项排水阀,以经过稀释采样气体的方法搅扰颗粒物监测数据,被告人郭某某告诉被告人张某详细施行,被告人张某于当日将上述单项排水阀拆开,形成该公司焦化厂DA002、DA003烟囱颗粒物在线监测数据显着低于排放规范,严峻失真,影响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正常运转。

  2022年12月份,被告人裕隆公司焦化厂炼焦车间主任贾某某在作业巡查中发现DA002、DA003烟囱上所装置烟尘测试仪装备的单项排水阀被车间工人私自拆开,未予阻止,默许、怂恿随意拆开。

  2023年2月22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对裕隆公司督导查看,为躲避监管,经被告人徐某某授意,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贾某某指派被告人张某再次将裕隆公司焦化厂烟囱上所装置烟尘监测仪上装备的单项排水阀予以拆开、装置。

  韩城市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徐某某、郭某某、贾某某、张某违背国家规则,针对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屡次施行搅扰采样行为,四被告人的行为致使裕隆公司焦化厂焦炉烟囱所排放颗粒物监测数据因环境质量监测体系不能正常运转而严峻失真,且该失真数据已同步上传至国家要点排污单位主动监控与数据库体系,无法精确反映裕隆公司焦化厂颗粒物排放浓度值,致使环境维护主管部门对裕隆公司焦化厂颗粒物排放失掉有用监管,四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导致十分严峻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则的损坏计算机信息体系罪,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犯损坏计算机信息体系罪的违法事实建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撑。四被告人在一起损坏计算机信息体系违法中均起最大的效果,均属主犯,其间,被告人郭某某、贾某某、张某所起效果比较小,结合四被告人均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又均系初犯的情节,以及公诉机关对本案四被告人的量刑主张,依法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对被告人贾某某、张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该案系韩城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维护法庭挂牌建立以来,审理的榜首同涉环境维护刑事案件。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明不上诉。该案在关中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期间的及时宣判,是对该市污染自然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力冲击,关于推动我市贯彻落实环境维护相关国家方针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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