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区域标准《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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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区域标准《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2024-05-18 产品设备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铅、锌工业大气污染防治,促进全省空气质量改善,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区域标准《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工作。目前标准征求意见稿已编制完成,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

  河南省属于铅锌生产大省,目前行业产能可达375万t/a。铅锌工业是工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同时也是大气污染物特别是重金属排放的重点行业。为控制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2019年河南省发布了《河南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6个专项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9]84 号),其中工业炉窑污染防治方案中规定铅锌工业烟气颗粒物、SO2、NOx 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50mg/m3、100mg/m3;2022年3月生态环境部颁布了《关于逐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 号),进一步强化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及治理要求,同时确定重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为重金属控制重点行业;2022年7月河南省发布了《河南省逐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豫环文〔2022〕90 号),该工作方案结合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现状对铅锌冶炼行业提出了“加快制定河南省铅锌冶炼等涉重金属排放建设项目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生产车间低空逸散烟气收集处理,有实际效果的减少无组织排放”等要求。

  现行标准不能适应河南省铅锌工业实际排放情况。目前,河南省铅锌工业中原生精矿、含铅锌废物混炼产能占比日渐增大,该类生产线如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则污染因子控制不全面;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则会出现标准执行不规范的问题;在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参照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又会带来标准交叉执行的问题;现行标准限值较宽泛,同时缺少对氨法脱硝对氨逃逸的控制、未明确各无组织废气的收集治理措施等问题,不能够满足现有环保管理的要求。综上,目前有必要制定符合河南省铅锌工业污染排放控制、环境管理需求的区域标准(河南省《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铅、锌工业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铅、锌工业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铅、锌压延加工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铅、锌工业公司的非特征生产的基本工艺和装置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视测定管理办法》和 HJ 819、HJ 854、HJ 878 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旁边的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检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1.2 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视测定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1.4 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做,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根据公司使用的原料、生产的基本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等,确定需要监测的污染物项目。

  2.1 排气筒中大气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T 16157、HJ/T 397 执行。对于排放强度间歇性变化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

  2.3 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 5 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规定的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实施与监督: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任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2.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对于大气污染物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自动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 1h 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4.企业未遵守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反法律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执行。国家或区域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或地方标准。

  6.本标准实施后,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宽于本标准的,应当在本文件实施之日前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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