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关于2024年4月3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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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关于2024年4月3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2024-04-27 产品设备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查,2024年4月3日我分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4月3日-2024年4月1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1.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热风炉烟气、加工工序粉尘。热风炉烟气经布袋除尘系统处理后颗粒物、SO2排放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及表4中的相关规定,NOX排放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的燃煤锅炉标准由各自车间1根15m高排气筒(1#及2#)排放。加工工序粉尘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浓度限值要求由各自车间的1根15m高排气筒(3#、4#)排放。

  2.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垃圾污水。生活垃圾污水经防渗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五原县宏珠环保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3.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通过基础减振、密闭隔声、厂房隔声等措施,厂界声环境应满足《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东西两侧居民点昼间噪声预测值应满足《声环境品质衡量准则》(GB3096-2008)中二类区标准。

  4.本项目运营期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除尘灰、杂质、葫芦籽壳、不合格产品、废包装。生活垃圾、除尘灰、杂质、废包装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葫芦籽壳、不合格产品全部外售饲料加工厂综合利用。

  生产车间、喷漆车间、办公楼等及配套公辅工程,建成后设计年产农牧业机械2000台(套)。

  1.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喷漆(粉)、烘烤工序废气、焊接工序粉尘。喷漆(粉)、烘烤工序全部在密闭式喷漆(粉)机房及烘烤机房内进行,采用机械排风方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经“滤筒除尘器+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焊接烟尘通过移动式焊烟净化处理后在密闭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内、车间外非甲烷总烃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2.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垃圾污水。生活垃圾污水经经防渗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五原县宏珠环保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

  3.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剪板机、切割机、折弯机、冲床、风机、水泵等设备正常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应满足《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本项目运营期固废主要为除尘灰、废焊渣、边角料、废活性炭、废UV光解灯管、废包装、生活垃圾。除尘灰回用于喷粉工序,废焊渣、边角料外售综合利用,应满足《普通工业固态废料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废活性炭、废UV光解灯管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废包装、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于垃圾桶内,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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