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管,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现公布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伊春市、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的5起典型案例。
2023年8月,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在开展关于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时,在对七台河市某公司开展现场及第三方检验测试单位延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2020年5月起委托某检验测试公司对该企业及子公司的排污口及相关点位开展自行监测和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比对监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通过查看该企业检测报告发现,检测报告中排放标准和检测结果有明显错误,执法人员立即要求其提供该检测报告原始记录,经联系检验测试公司,该检验测试公司无故拖延一周后提供了原始记录。通过进一步检查发现:原始记录采样小票中工况体积为11032.1L(实际应为1000L以上),标况体积687.4L,按照工况体积与标况体积计算公式推算判断以上两组数据存在逻辑性不符。采样小票中计前压力为0.00-0.01kpa(实际应为0至负数)。执法人员初步判断该检验测试公司存在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检测公司烟气分析仪中并没有原始数据采样小条中的相关采样记录。所使用的烟气分析仪计前压力为-40-0kpa,而采样小条中显示该项数据为正数,证实采样小条中计前压力数据为虚假数据。通过查看该企业2020年5月份至今的所有检测报告,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与相关检测分析仪器逐一核实,并核对原始记录,最终确认有56份检测报告为虚假报告,通过核对该企业所有检测报告、技术服务委托合同、转账打款记录,最终确定检测公司违法所得80余万元。在大量造假事实的证据面前,采样人员最终承认检测公司未经采样分析直接出具检测报告、伪造采样小条及原始数据的违法事实。
该检测公司涉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五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十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规定,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至七台河市公安局,2023年9月1日,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对上述检测公司以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案刑事立案侦查。2023年9月12日,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配合公安机关对检测公司涉案设备及档案资料进行查封扣押。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刑事拘留9人,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办理中。
案例二:哈尔滨市双城区查办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3年6月6日,哈尔滨市双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检查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时,将废气排放口11米处的颗粒物监测仪激光器外罩摘下,发现设备里有一张面巾纸团遮挡,激光无法照射进烟囱对颗粒物进行测量,造成颗粒物监测仪不能正常测量。在上述状态下颗粒物实测值为0.8 mg/m³, 工控机软件湿基值8 mg/m³。疑似故意干扰设备的监测环境和人为模拟数据。涉嫌故意干扰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导致上传监测数据失真。
哈尔滨市双城生态环境局立即对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立案调查,2023年6月26日,双城生态环境局邀请三名专家到现场进一步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论证。2023年7月3日,将此案件移送至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食药环侦大队调查取证。2023年8月7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决定对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并对该公司的第三方运维机构(哈尔滨某环境保护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某亮以污染环境罪刑事拘留。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以及第二款“……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于2023年6月6日对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烟气在线监测系统颗粒物监测仪激光器予以查封,同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于2023年7月3日将案件移送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食药环侦大队。
2023年8月7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之规定,决定对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并对该公司的第三方运维机构(哈尔滨某环境保护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某亮以污染环境罪刑事拘留,目前处于取保候审阶段。
2023年5月20日,哈尔滨市香坊生态环境局对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对同一废水样品在2023年3月23日与2023年5月19日分别出具了编号相同、内容不同的两份废水检测报告(编号均为WZJC3)。经调查,这两份检测报告中“审核人”的“林某某”签名和“批准人”的“杨某某”签名均非本人签写,而是由工作人员周某代为签字。该企业存在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行为,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测试报告。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规定,哈尔滨市生态环境部门于2023年8月30日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案例四:伊春市查处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篡改机动车发动机额定功率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检验报告案
2023年7月,伊春市生态环境局在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时通过“伊春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发现,伊春市某机动车检测站在2023年3月至7月之间存在3台车初检和复检“发动机额定功率”数值不一致,存在人为擅自修改发动机额定功率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发现线索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提取查阅3台机动车检测报告共7份。随后执法人员通过伊春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哈尔滨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调取了这3台车辆基本信息,发现该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发动机额定功率/kw”与车管所提供的数据不符,进一步确认该检测站通过修改额定功率进而降低检测限值标准,致使机动车排放检测结果不真实、不准确,属于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该企业擅自修改发动机额定功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伊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对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罚款12.5万元整,同时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整。
2023年7月19日,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时,通过查看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督系统发现,某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在2023年4月21日使用双怠速法对车牌号黑BXXXXX(车架号:略)的现代牌机动车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但是该车属于两驱汽油车,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之规定,应该使用稳态工况法进行检测。存在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该企业未按照规定方法对两驱汽油车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对该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整,同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5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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