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法揭环境监视测定数据造假案,三被告因篡改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中污染物后台参数获刑
据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李相波介绍,该批案例是近年来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中的新类型案件。包括比特币“挖矿”服务合同、温室气体排放环境侵权、水泥产能指标转让合同、破产案件中将危废物处置费用认定为破产费用、碳排放配额转让合同及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技术服务合同、碳排放配额清缴行政处罚、碳排放配额强制执行、破坏环境监视测定计算机信息系统、滥伐盗伐林木碳汇赔偿等。
《中国经营报》记者发现,其中有一起韩某涛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系排污单位对烟气排放连续在线监测系统中污染物的后台参数进行篡改而构成犯罪的案件。
“这种环境监视测定数据造假的案件,近年来时有发生。2021年前10个月全国就查处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270起,生态环境部在同年12月公布了12个环境监视测定造假的典型案件。2022年6月,生态环境部又公布了7个环境自动监控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件。”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主任、教授王灿发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
案情显示,韩某涛为天津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下属的大良供热站站长,其于2016年11月前后至2017年2月,默许并授意该站员工、被告人刘某伟、赵某鹏对站内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中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烟尘等大气污染物的后台参数进行篡改。
上述行为造成二氧化硫、一氧化氮、烟尘等大气污染物的在线监控数据与实时上传到国家环保部门的监控数据严重不符,致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能有效监控该企业烟气污染物是否超标排放。
2017年2月,经天津市环境监控中心对天津某新能源科技公司锅炉净化设施出口现场监测,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为377mg/㎥,严重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国经营报》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韩某涛、刘某伟、赵某鹏的行为致使检验测试的数据严重失真,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客观反映二氧化硫、一氧化氮、烟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真实情况,超标排放污染物,后果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决韩某涛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刘某伟有期徒刑一年,赵某鹏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三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三被告人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灿发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这类案件之所以多发,是因为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是衡量排污单位是不是合乎法律排污的最主要是依据,而排放达标与否又是通过监测数据来呈现的,特别是在自动监测的情况下,通过自动监测数据的上传,就可以使环境管理部门方便地了解排放源的达标情况。由于达标排放需要排污单位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并要保持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从而不得不付出一定的治理成本。有的排污单位为了逃避监管、减少治理成本就会采取非法手段干扰监测设备的采样或者在计算机中修改监测数据。
据了解,为了打击这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或者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从而为惩治这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提供了法律适用依据。
“这类案件的及时查办和对违法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是对相关排污单位和监测机构的极大警示,同时也是遏制环境监视测定数据造假及其非法排污行为的重要法治保障。”王灿发表示。
据王灿发介绍,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我国正在采取碳排放配额、碳排放权交易等各种措施,在碳排放的监测、数据计算方面也会涉及到造假问题,本案及其类案的审理,也为相关碳排放数据造假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提供了审判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三级高级法官孙茜表示,为应对涉碳纠纷案件类型、数量的进一步增加,最高法将深入研究碳市场新情况新问题,加大对涉碳领域新类型案件的审判指导力度。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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