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技术方面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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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技术方面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4-09-28 工程案例

  2)增加“用电监控”“数据标记”术语定义,明确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用电监控系统、数据标记的定义与内容。

  4)增加“关键生产工况”及“用电”监测的编码规则,按照 HJ 1172 中ECO分类扩充了 6.7.1 中分类编码表。

  5)按照《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修订 6.7.4 数据标记内容和相关内容。

  7)附录 B 扩展了表 B.8 现场端设备分类和编码表、表 B.10 现场端信息编码表;扩展了表 B.11 设施用电监测分类和编码表、表 B.12 设施用电监测参数编码表、表 B.13 关键生产工况行业分类和编码表、表 B.14 关键生产工况参数编码表;

  8)删除了附录 D 中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实时、分钟排放量的计算方式;修改了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小时、日排放量的计算方式。

  9)删除了附录 D 中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浓度的分钟、小时值(加权平均法)的计算方法;修改了水污染物日均值(加权平均法)的计算方法。

  10)删除了附录 D 中水污染物浓度的分钟、小时、日均值(算术平均法)的计算方法。

  12)增加了附录 E 数采仪与移动终端通信协议,为现场执法检查中提供了便捷的取证技术方式。

  《要求》将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控系统纳入标准,同时也与即将出台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火电、水泥、造纸行业的关键工况参数与用电监控的有关技术规范相衔接,为行业管理奠定基础。适合使用的范围完全涵盖了《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2017)的适合使用的范围,同时对适合使用的范围进行了扩充,适用于直接或间接实施环境监视测定或污染源监控(监测)的各类仪器仪表数据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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