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化州二间公司因环保分别被处罚4万、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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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化州二间公司因环保分别被处罚4万、8万元!

2024-09-08 工程案例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日对你公司做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正常生产,在线监测室安装有两台 EM-5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监测系统显示上位机通讯状态为异常,尚未连接到外网的网线。经查,发现了你企业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安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依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于2023 年2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行为决定书》(茂环责改字〔2023〕4号),于2023年4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化州)听告字〔2023〕4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4月14日提交了《环保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主要提出以下意见:1、在线监测系统一直处于试运行调试阶段,常常出现一些设备故障,客观上无法联网;2、到目前为止,湛江地区还没有任何一间糖厂因为烟气监测设备未联网而受到处罚的案例;3、公司困难,希望贵局酌情减轻或免予处罚。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 复核。经研究,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意见,理由如下:1、因调试阶段设备故障无法连网使用的理由不成立,没有法律依据,你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申请延迟联网,我局同意你公司2023年榨季前完成联网,2023年榨季开始后仍未完成。2、其他地区处罚情况与本案违法事实无关联。3、处罚金额严格适用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合理恰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及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安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交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17日对茂名市耀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化州市鉴江开发区大岭村的榨糖及酒精生产项目进行检查及调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在线监测室安装有两台 EM-5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两台监测系统开启使用,但部分监测指标无数据,监测系统显示上位机通讯状态为异常,现场没有发现连接到外网的网线,未完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与茂名市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联网。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安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于2023 年2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行为决定书》(茂环责改字〔2023〕3号),于2023年3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化州)听告字〔2023〕3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我局依申请召开听证会,你公司主要提出以下意见:1、在线监测系统一直处于试运行调试阶段,常常出现一些设备故障,客观上无法联网;2、到目前为止,湛江地区还没有任何一间糖厂 因为烟气监测设备未联网而受到处罚的案例;3、公司困难,希望贵局酌情减轻或免予处罚。经研究,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意见。理由如下:1、因调试阶段设备故障无法连网使用的理由不成立,没有法律依据,你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申请延迟联网,我局同意你公司2023年榨季前完成联网,2023 年榨季开始后仍未完成。2、其他地区处罚情况与本案违法事实无关联。3、处罚金额严格适用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合理恰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及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安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 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交罚款的,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 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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