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全方面实施后,对企业在VOCs物料储存、输送、使用、处置等环节要求实施全过程控制。为帮企业更好地掌握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提高VOCs治理水平,共同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整理形成了该明白纸,希望广大企业对照有关标准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排查,改进设备、提升工艺、完善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推动企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企业应严格落实国家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室内地坪涂料和船舶涂料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满足新实施的国家产品有害物质限量规定要求。生产、使用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及木器、车辆、建筑用外墙、工业防护涂料等的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或VOCs含量限量标准使用原辅材料。
企业应建立原辅材料台账,记录VOCs原辅材料名称、成分、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鼓励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采用符合国家、省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稳定达标,且现场管理规范的工业涂装、包装印刷企业,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通过后,相应生产工序可不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
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制药、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加油站、印刷等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公司VOCs无组织排放应按各自行业排放标准规定执行,其余行业均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且我市全域属于重点控制区域,应落实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
1、企业应对照规定要求开展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排查整治,达到标准要求。应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和含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2、企业应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科学设计VOCs无组织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来控制,满足相关标准规定要求。应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弃净化处理量、操作温度、停滞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3、企业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个的,应严格按照排放规定要求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特别要强化质量控制。泄漏检测应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验测试仪器读数、修复时间、采取的修复措施、修复后检验测试仪器读数等。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4、石化、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应合理的安排停检修计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不在7-9月期间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等,减少非正常工况VOCs排放;确实不能调整的,要加强启停机期间以及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干等环节VOCs排放管控,确保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1、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推进建设、改造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提高VOCs 治理效率,不得稀释排放。根据《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指导意见,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 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一般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一般适用于低浓度VOCs 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非水溶性的VOCs 废气禁止采用单一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
尽量选用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推荐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2kg/h的,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更换式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并参考活性炭更换周期计算方式(附件1),按设计的基本要求足量添加、按时换,并将废旧活性炭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记录更换时间和使用量。
2、国家对吸附法、催化燃烧法、蓄热燃烧法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均出台了相应的技术规范,企业在进行治污设施建设或升级改造时,工程设计应满足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在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期间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3、企业应按照治污设施与生产设备“同启同停”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运行率。根据处理工艺技术要求,在处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处理设施。VOCs废气处理系统出现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生产的基本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因安全等因素生产的基本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4、企业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一定要达到相关排放标准限制要求,并落实监测监控制度。实行环评和排污许可豁免管理的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1次VOCs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需办理环评和排污许可的企业严格按照环评和排污许可的要求做日常监督检测。重点企业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应满足《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规范要求,达不到要求的应立即整改。
5、企业应规范设置废气排放口。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孔(包括进口采样孔和出口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监测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5 m2,并设有1.1 m高的护栏,采样孔距平台面约1.2 m~1.3 m,监测平台高度距地面大于5m时需安装旋梯、“Z”字梯或升降电梯。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企业应加强内部运行管理,系统梳理VOCs 排放主要环节和工序,包括启停机、检维修作业等,制定具体操作规程,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应健全企业内部考核制度,加强工作人员能力培训和技术交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生产。建立管理台账,记录公司制作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见附件2),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5年。VOCs 排放量较大的企业应自行或委托开展“一厂一策”方案编制工作,并适时开展治理效果后评估工作。
企业应履行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自觉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政策规定要求,杜绝违法现象的发生。企业应参照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工业公司VOCs治理检查的要点(见附件3),全面做好各环节VOCs防治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放稳定达标、运行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法规予以处罚,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将被记入环境信用诚信记录;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各级财政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大气专项资金重点向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倾斜,优先将企业VOCs治理工程、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综合整治等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企业可积极进行项目申报,争取获得专项资金支持,有关要求可咨询生态环境局()。为深入推动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以及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及油品储运销等14个行业(领域)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分册),便于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企业学习借鉴。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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