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工作机制,推动“两打”专项行动落地见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公安、检察部门,依法查处一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案件。
2023年6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RTO焚烧炉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开展现场检查勘察,发现该设施全流程标定管上端一段管线厘米的横向切口,影响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经人工现场监测比对,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流速、湿度两项数据均不合格且偏差较大,在线数据不能准确反映其外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浓度值,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施运行不正常。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理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控污染物排放”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第七项: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规定的情形。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他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规定,于2023年6月10日,将案件移送至银川市公安局食药环分局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对1名涉案的第三方运维人员实施行政拘留。同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对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60万元。
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具备了连续、实时、可溯查等特点,它不仅是污染防治设施组成部分之一,也是了解排污单位排污状况的重要方法。本案中,排污单位无视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采取人为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该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必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2023年6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宁夏某新能源有限公司高清洁重烃改制装置催化再生炉烟气总排口在线监测设施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测设备工控机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湿度量程设置与实际分析仪设置不一致。经核实,该公司流量计算公式被修改,湿度参数设置为固定值,上传至监控平台的在线监测数据呈稳定达标状态。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状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第七项: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规定的情形。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来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的规定,于2023年6月11日,将案件移送至银川市公安局食药环分局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宁夏某新能源有限公司2名涉案人员实施取保候审,并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篡改、伪造在线监测数据案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办案时效性,需要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及时调取、锁定证据,便于涉嫌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后续查办。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发现涉嫌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后,第一时间联系公安机关赶赴现场,通力合作,在精准锁定违法证据的情况下,连夜突击询问涉案人员,并及时将涉案人员羁押归案。通过强化行刑衔接,联合查办修改参数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2023年6月,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宁夏某甲醇公司做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COD在线监测设备消解时间被多次修改为5分钟。经执法人员进一步核实,该公司委托的第三方运维机构(宁夏某实业有限公司)为了确认和保证在线监测数据上传至监控平台时呈稳定达标状态,在公司未知情的情况下,第三方运维机构工作人员在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期间,擅自多次缩短COD在线监测设备标定时间,将消解时间修改为3分钟或5分钟(正常消解时间应为20分钟),完成标定后又将消解时间修改为20分钟,致使COD在线监测设备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宁夏某甲醇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规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第七项: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规定的情形。
宁东基地管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来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的规定,于2023年6月16日,将案件移送至银川市公安局食药环分局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委托的第三方运维机构1名涉案人员实施取保候审,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核检查起诉。同时,宁东基地管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的规定,对宁夏某甲醇公司处以人民币20万元的罚款。
重点排污单位理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监控联网。自动监测设备应当定期检定、校准,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第三方运维机构受重点排污单位委托承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维护,理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开展巡检、校准、校验、维修保养等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建立完备的自动监测技术档案和运行维护记录,对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质量负责,并有义务协助排污单位建立全过程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本案中,第三方运维机构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上传数据的“达标性”,违规篡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伪造监测数据,触犯了法律底线,委托方宁夏某甲醇公司虽对篡改监测数据行为不知情,但也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的情况。通过对本案的查处,不但可以强化排污单位的主责意识,逐步加强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的监督管理,还可对第三方运维公司弄虚作假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杜绝其逃避监管、试探法律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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